警察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加碼 溯自去年元旦適用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日前會銜考試院公告修正警察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相關標準,其中勳章加發退休金,全部提高1.5倍,中山勳章從8萬元提高到20萬元、中正勳章從7萬元提高到17.5萬元,至於警察獎章提高1至3倍,其中破獲重大犯罪的1等獎章從1萬2500元提高到5萬元,並溯自去年1月1日施行。
內政部表示,為鼓勵警察人員積極任事,加發退休金更具實質激勵效果,因此參照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提高各類別及各等第勳章獎章加發金額。
根據修正標準,中山勳章從8萬元提高到20萬元、中正勳章從7萬元提高到17萬5000元。至於卿雲勳章及景星勳章部分,1等勳章則從5萬元提高到12萬5000元,2與3等勳章從4萬5000元提高至11萬2500元,4與5等勳章為4萬元提高至10萬元,6到9等勳章從3萬元提高7萬5000元。
依警察獎章條例第2條第3款至第10款頒給獎章者,以辦理警政、破獲影響治安甚鉅重大犯罪,或搶救重大災害等工作,對於維護社會安全及人民生命財產著有貢獻,因此一等獎章1萬2500元調升至5萬元,2等從9600元調升至3萬7500元,3等6300元調升至2萬5000元,大幅增加3倍。
同條例第2條第1款、2款及第11款規定頒給的獎章,在職繼續滿10年以上,成績優良,其性質屬以服務年資核頒,旨在表彰服務成績優良之久任人員,因此1等獎章為2萬5200元,2等獎章為1萬9200元,3等獎章1萬2600元,4等獎章為1萬元。獲有軍職勳獎章,未在軍事機關支領獎金者,比照軍職人員標準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