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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原子筆改護照日期企圖闖關 判刑1年2月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4小時前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17日電)桃園一名陳姓男子明知護照效期逾期無法出國,卻任由友人在機場內以原子筆將截止年分「2023」塗改成「2028」,企圖闖關仍被逮。桃園地方法院將他判刑1年2月,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男民國113年2月29日上午在桃園國際機場要出國時,明知護照效期已逾期無法出入境,卻將護照交給葉姓友人,由對方以原子筆將護照效期截止年分「2023」塗改成「2028」,陳男再拿著塗改護照辦理出境查驗,當場被查獲送辦。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第一次警詢及偵訊時辯稱護照效期是被他4、5歲的子女塗改,後來才坦承是被葉男塗改,然而辯稱是怕葉男會威脅他的家庭,才把護照給葉男變造。

當天也在場的林姓同事則證稱,出國前一天就發現陳男護照過期,當天到機場後,葉男就說把「3」補兩撇看起來像「8」,護照時間就拉長了,陳男一開始有拒絕,拒絕後葉男仍把護照拿去改,陳男表情看起來很無奈。

法院審理時認為,陳男明知葉男要非法塗改護照,卻仍把護照給葉男,隨後還把變造後的護照拿去查驗,顯見有想利用此變造行為闖關,且機場為公開場所,若是被脅迫變造護照,大可隨時求助或舉發,因此不採信辯詞。

法院認為,陳男只為一己私利變造護照,行為不僅減損台灣護照公信力,也對國境查驗及出入境安全管理的正確性造成危害,但也考量實際變造者是葉男,且行為與刻意、主導且計畫性偽冒他人身分或大規模偽變造護照以牟利之犯罪集團有別。

法院日前依共同犯行使變造護照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需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提供80小時的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另沒收變造該本變造護照;葉男犯罪部分依規定告發,將另為適法處理。(編輯:張銘坤)1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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