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司機載醉女竟伸狼爪!拉進後座性侵還錄影 二審判4年
台中一名Uber司機載送酒醉女子返家時,竟趁對方意識不清、無力反抗,一路偷拍女子胸部及私密部位,抵達住處樓下後更將女子拉到後座性侵,甚至用手機拍下整個過程。台中高分院認定,偷拍性影像與乘機性交屬不同犯意,不應只論一罪,撤銷一審判決,改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及乘機性交罪分別論處,合併應執行4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Uber司機趁酒醉一路偷拍、爬後座性侵
判決書指出,男子當時為Uber多元計程車司機,2024年12月7日凌晨3時許載一名酒醉女子返家。途中女子兩度下車嘔吐,男子竟趁攙扶對方時,以手機偷拍女子胸部及私密部位。在抵達住處樓下後,見女子仍因酒醉意識不清、身體無力無法反抗,竟將女子拉到計程車後座性侵,過程中還開啟手機錄影,拍下整起犯案過程。
手機留下鐵證 DNA比對也吻合
警方調查後,扣得男子手機,並從手機內查獲偷拍及性侵影片,此外,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顯示,被害人內褲及陰部均驗出男子DNA陽性反應,相關勘驗畫面、監視器及Uber乘車紀錄,也成為重要證據,男子在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一審法院原認定,男子應賠償80萬元,而偷拍與性侵屬同一犯罪行為,從重以乘機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不過檢方與男子均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指出,男子在載送途中偷拍被害人私密部位,以及性侵時再度錄影,屬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犯行;而偷拍與乘機性交的犯意不同,兩罪並非一行為,不應互相吸收,應分論併罰。法院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男子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10個月、乘機性交罪3年6月,合併應執行4年有期徒刑,並沒收犯案手機內相關性影像,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酒醉無力反抗 符合「乘機性交」
判決書指出,被害女子因酒醉幾近喪失意識、全身無力,雖曾有零星撥開男子手部的動作,但全程無法有效反抗,也未與男子正常對話,已符合刑法「乘機性交」中利用被害人不能抗拒狀態犯罪的要件。法院另指出,男子身為載客司機,明知被害人已無力反抗,仍趁機性侵並拍攝性影像,不僅嚴重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也讓性侵過程留下影像、增加外流風險,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抹滅的身心創傷,因此認為犯行情節重大。
雖然男子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兩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共105萬元,但高分院認為犯行惡性重大,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及宣告緩刑的適用空間,因此維持實際執行4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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