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釣的魚拿去賣」最重罰30萬 釣友批政府管太多
自己釣的魚拿來販賣,恐有違反漁業法涉及經營漁業之虞,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苗栗縣政府最近接獲漁業署交查一件在網路販售自釣的11尾石斑魚,經縣府調查行為人有船員執照,因此免於受罰。縣府特別提醒公共水域垂釣或採捕的水產僅能自用,如果販售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有釣友獲悉釣上的魚不能拿來賣,抱怨「政府是不是管太多」!
苗栗縣政府最近收到漁署交查一件疑似違反漁業法案件,有人在網路兜售11尾自釣石斑魚遭到檢舉。縣府農業處漁業科調查,販售石斑魚的釣友領有漁船船員手冊,雖然沒有裁罰,漁業科過去也沒有開罰的案例,但很多民眾可能在不知情的狀況觸法,因此特別宣導希望提醒釣友們注意。
農業處指出,漁業法規定海洋、河川、溪流等公共水域,或與公共水域相連的非公共水域,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才能從事相關行為。因此一般民眾休閒釣魚、採捕等活動,僅能供個人自用或食用,不能進一步從事販售或其他營利行為,一旦查獲可處3萬元到30萬元罰鍰。
農業處提醒民眾戶外休閒釣魚或採捕,除了漁業法規定之外,也要注意所在地是否有實施封溪護魚措施,不同區域可能有不同的規定,建議先查詢所在地相關規範,做好功課,以免因為不了解規定而誤觸法令。
釣友指出,政府用意可能擔心衝擊海洋生態與漁民生計,但一般民眾漁獲量有限,反而是海棉船(波特船)在後龍沿海假日普遍可見,還配備魚探機鎖定魚群,衝擊程度更大,自己釣魚販售罰很大,有點本末倒置。(彭清仁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