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公務員偷拍裙底判拘役50日⋯法官「搞錯刑度」 士院二審撤銷改判3月

鏡報

更新於 11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 鏡報 李依璇
士林地院簡易庭一審判錯刑度,二審合議庭改判偷拍的公務員有期徒刑3月。資料照

蕭姓公務員前年底在台北市捷運站出口手扶梯,持手機由下往上偷拍穿著短裙的女子裙底風光,被當場抓包報警處置。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吳天明依妨害性隱私罪判處蕭男「拘役50日」,檢方發現該條文法定刑只有有期徒刑、沒有拘役選項,認為判決違法提起上訴。士院二審合議庭審結,認定原審適用法條顯有誤植,撤銷原判決,改判蕭男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蕭姓公務員去年12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台北市大同區捷運站出口手扶梯,見一名穿著短裙的成年女子經過,一時起貪念,竟掏出手機開啟錄影功能,由下往上貼近偷拍女子的大腿及裙底隱私部位。被害女子發覺後當場喝止並報警,蕭男雖在警察趕抵前慌忙刪除影片,仍被趕到的員警依現行犯逮捕,並扣押其iPhone手機。

檢方偵結後依刑法第319條之1「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將蕭男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院簡易庭審理時,蕭男坦承犯行,法官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然而,檢方收到判決後發現不對勁,因為刑法第319條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根本未訂有「拘役」之刑罰選項。法官吳天明判處拘役50日,顯然屬於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判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遂就量刑部分向二審提出上訴。

士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檢方上訴有理由,一審判決違背法令應予撤銷。審酌蕭男為滿足私慾偷拍,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且至今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因此不給予緩刑;惟念及蕭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自己正接受身心科精神治療,考量其無前科紀錄,最終改判有期徒刑3月,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加入《鏡報》官方帳號,新聞跟著走

更多鏡報報導

詹姆士起訴/型男主廚認了借錢作帳!創空殼公司「帳戶剩1000」 昔喊出資200萬攏係假
北市警界震撼彈!科偵隊長陳冠良涉勾結前刑事局警官洩密收賄 北檢聲押火速遭免職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獨家/與趙建銘同赴越南!獄友身分曝光 是貪污案白手套

三立新聞網
02

三總醫師涉不實登錄器官捐贈移植 2人各10萬交保

中央通訊社
03

辛亥路地下道恐怖車禍!BMW失控翻覆「車體全爛」 48歲男命大僅輕傷

三立新聞網
04

跑山獸悼虎頭蜂螫罹難者「五哥」 曝救命唯一關鍵

自由電子報
05

陪孩玩到床上去!人妻不倫鄰居人夫 「1年80次」連老母家都成狂歡房...知三當三下場曝

鏡報
06

快訊/國1三義段重大車禍再添1死!外籍婦搭機途中斷魂…36歲女搶命中

三立新聞網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