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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詐團律師棄保逃亡出境 桃檢起訴偷渡集團求重刑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8小時前 • 發布於 8小時前 • 記者陳儒賢
游姓詐團律師為規避司法追訴,涉嫌聯繫偷渡集團安排出境。圖:截自freepik

一名游姓詐團律師因涉及詐欺案件遭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交保,並施以手機、電子手環等科技監控措施,未料其為規避司法追訴,涉嫌聯繫偷渡集團安排出境,於今(115)年3月間脫離監控後,搭乘船舶企圖偷渡離境。桃園地檢署接獲法院告發後,指揮檢警及海巡單位展開追查,查出王姓被告等人涉嫌組織偷渡集團,協助游姓律師及其他人士偷渡出境。全案偵查終結,桃檢今(7)日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藏匿人犯等罪嫌,對涉案被告提起公訴,並向法院具體求處3年至8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

此案是游姓律師前因詐欺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裁定交保,並施以手機、電子手環等科技設備監控。其為規避司法審判與刑罰執行,竟蓄意規避科技監控措施而逃匿,該法院遂於今(115)年3月26日向本署告發游姓律師涉嫌棄保潛逃罪嫌,桃檢檢察長張春暉對於此案件極為重視,立即指派黃世維指揮司法警察單位偵辦,並於同年3月31日即拘提陳姓被告到案,再陸續於同年4月8日、4月9日拘提郭姓、吳姓被告到案,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中郭姓被告駕駛載運偷渡之船隻,經檢察官實施偵查中變價拍賣,並拍得93萬元。

陳姓被告以收取7萬5000元報酬與游姓律師謀議掩飾其逃亡計畫,由陳姓被告於今年3月22日駕駛租賃小客車至台南市永康區家樂福地下停車場與游姓律師會合,游姓律師於車內強行鬆脫電子手環後,改交由陳姓被告載運離開北上返回桃園,再等待電子手環、手機電力耗盡失去訊號,始將裝有該電子手環等物之紙袋丟棄湮滅,藉此製造游姓被告向北移動之軌跡假象,使其得以順利隱避爭取脫逃時間。

游姓律師已先透過管道聯繫以王姓被告為首之偷渡集團,由王姓被告以25萬元代價安排偷渡事宜,即於同日下午搭乘偷渡集團成員即郭姓被告所駕駛計程車載往台南市安平樹屋周圍岸際,再由集團成員王姓被告駕駛無籍舢舨將連同游姓律師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人共5名偷渡客載運至海上,轉搭集團成員吳姓被告所安排,由集團成員郭姓被告駕駛之「明豐168號」休閒娛樂海釣船,再轉航向澎湖海域接駁不詳之中國籍漁船偷渡出境。再專案小組分析比對相關事證後,又溯源循線查出王姓被告偷渡集團尚有協助其他通緝被告偷渡犯行,亦一併起訴究責。

桃檢檢察官黃世維指揮台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桃園市桃園警分局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台北查緝隊,並由偵防分署統合北門、澎湖、苗栗、桃園、 宜蘭、台南、花蓮及偵防查緝隊偵辦偷渡集團協助詐團游姓律師棄保潛逃出境案,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集團主要成員王姓被告等5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條第1款,涉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之1第2項之意圖營利使受禁止出國處分之國民出國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等罪嫌;陳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及同法第164條第1項之隱匿人犯等罪嫌,而於今(7)日提起公訴移審,並考量被告等人所為嚴重破壞我國司法查緝與科技監控機制,對國家治安與司法正義造成重大危害,向法院分別具體求處3年至8年6月不等有期徒刑。另被告游姓律師母親因涉嫌協助其逃匿,且於游姓律師偷渡後不久即離境迄今未返國,經檢察官認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且已逃匿而發布通緝。

桃檢嚴正呼籲,司法公信力不容挑戰,協助刑事被告逃匿不僅嚴重破壞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更將面臨嚴厲之法律制裁,任何人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檢警將持續強力掃蕩任何企圖挑戰公權力之不法行為,以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呼籲社會大眾,若有發現任何不法情事或逃犯行蹤,請勇於向檢警機關檢舉,共同守護社會治安與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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