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廠長陳明榮交保變收押 法院曝5月早知超標「藏不住」才通報
致癌油案,中聯油脂煉油廠廠長陳明榮交保遭撤銷,台中地院今(1)日認定,他早在5月就知道苯駢芘超標,但仍未通報或停工,待消息走漏、吹哨者採取行動後,才不得不通報主管機關,行為消極,改裁定羈押禁見。
陳明榮日前遭檢方聲請羈押,地院一開始裁定加保100萬元(合計2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抗告,經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今日地院開庭改裁羈押禁見;這是繼中聯總經理余凌冲與泰山前、後任2位總經理羈押後,毒油案第4名遭收押的高層。
台中地院指出,依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資料顯示,陳明榮在中聯公司擔任煉油廠廠長,於5月間台糖公司告知苯駢芘檢驗超標之後,即知悉此情,及對產品後續可能影響,之後陸續經下屬主管告知指明事件的嚴重性,南僑公司隨後也檢驗發現成品油苯駢芘超標情事,並透過福壽公司輾轉傳達至中聯公司。
地院表示,陳明榮6月間獲悉、確知食安危害性擴大,但經中聯與案件相關公司開會研議後,仍未採取通報措施,待消息走漏,吹哨者已採取行動,始不得不通報主管機關,足見陳明榮在此前是採取消極、不予通報、停工之態度。
院方也表示,雖陳明榮非唯一決策者,但對於決策形成應具有相當影響力,足認被告涉犯食品衛生管理法,犯罪嫌疑重大。
地院說明,審酌陳明榮答辯態度,隨著事證蒐集、事實逐漸呈現的過程調整,就中聯公司內部人員發出的警訊及建言,有推諉之情。鑒於案件仍在檢察官積極偵辦中,陳明榮之辯解,與現有證據難認全然相符,足認有勾串證人、滅證之虞,斟酌所涉犯行對公眾食品安全影響甚鉅,具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收物件。
※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責任編輯/洪季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