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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少校偷吃女軍官同睡男寢「1年吞5大過」!辯單身求復職 遭法官打臉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2日00:57 • 發布於 04月12日00:58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陸軍男少校與林姓女少校發生婚外情,甚至離譜到留守期間「共宿男寢」,一年內慘領5支大過遭撤職。(示意圖/pixabay)

陸軍第十軍團一名謝姓少校,因與同單位林姓女少校發生婚外情,甚至離譜到留守期間「共宿男寢」,一年內慘領5支大過遭撤職。謝男事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宣稱法院已判決他當年婚姻不存在,主張自己是「單身」並非婚外情,試圖翻案恢復官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其先前已放棄救濟且處分已定讞,判決謝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謝姓少校原擔任陸軍十軍團少校輔導長,108年12月,與林姓女少校於營外互動過於親密,違反兩性營規,記大過1次。沒想到又被查出留守期間竟大膽與林女於「男寢」共宿,遭抓包後記大過2次。

但兩人並無因此就分手,謝男持續與林女維持不當情感關係,再記大過2次。因一年內累計達5支大過,軍方依規定將其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於109 年生效。

謝男不服撤職,向法院主張,他拿出新北地院110年度的判決,證明他與原配偶婚姻關係不存在。他辯稱交往時實際上是「單身」,不應構成不當情感關係。他指稱當年軍中救濟制度不完善,導致他第一次被記大過時無法提出訴願,程序有瑕疵。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後,針對謝男的辯詞一一駁回。處分書上早已載明可向權保會申訴或提起訴願,是謝男自己放棄權利,現才主張制度不完善並不合理。前兩次的「共宿男寢」等處分早已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對後續的撤職處分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不能再重頭審查其合法性。謝男隱瞞婚姻狀況長達3年,事後才拿婚姻不存在判決要求重審,先前已被認定有「重大過失」駁回確定。

法院強調,陸軍十軍團召開的懲罰評議會程序合法,委員組成也符合性別比例,撤職處分只是確認謝男已達撤職標準的法定程序。法官認定謝男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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