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呂秀蓮據《國籍法》第10條稱李貞秀可參選立委 內政部予以駁斥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04月01日09:24 • 發布於 04月01日08:52 • 陳念宜

前副總統呂秀蓮近日指出,中國籍配偶登記參選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因此民眾黨立委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內政部今天(1日)發布新聞稿反駁表示,《國籍法》第10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的規定,並不適用原中國大陸人民。

內政部說明,《國籍法》第10條是針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的資格條件等,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的資格規定。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的人,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他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他國官方核發的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我國《國籍法》第20條的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之情事。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如果不放棄我國以外的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的情形,這會產生忠誠義務衝突,顯然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原國籍前,依據中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中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然與《國籍法》所欲規範的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根據《國籍法》第10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監察院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特任、特派之人員、各部政務次長、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陸海空軍將官、民選地方公職人員等公職;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10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編輯:宋皖媛)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卓榮泰9月1日領得到薪水? 行政院回應了

自由電子報
02

國民黨版無人機條例三讀通過 卓揆談是否副署:會慎重考量

台視
03

花蓮保全失聯4天慟傳噩耗!冒雨上班墜溪困漂流木堆 家屬認屍泣不成聲

鏡報
04

趙建銘認愛!弟心疼陳幸妤:如墜萬丈深淵

NOWNEWS今日新聞
05

大貨車左轉「沒禮讓」撞飛重機 高雄23歲騎士送醫不治

太報
06

酒店「少年家」喝完酒要續攤!男心虛拒檢二度撞警 開3槍後酒測結果超傻眼

鏡報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