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肇事者身亡 賠償責任一筆勾銷?被害人求償困局靠3關鍵突圍!

Money錢雜誌

更新於 04月20日09:57 • 發布於 04月20日09:56 • 余佳璋

加入《Money錢》雜誌官方line@財經資訊不漏接

近年幾起重大社會事件因加害者死亡,引發被害者家屬可能求償無門的討論。本文解析加害者家屬的賠償責任範圍,與受害者家屬求償的正確法律路徑,助其在悲痛中捍衛應有權益。

案例說明:肇事者家屬拋棄繼承 可躲過賠償責任?

小明某日於騎機車上班途中,遇後方A車任意變換車道及超速行駛,竟遭其因猛烈撞擊而不治身亡,A車車主亦因事故後又撞擊路旁護欄翻車,當場喪生。小明的妻子側面得知A車車主家境不錯,但其家屬於車禍案發後,隨即辦理拋棄繼承,讓小明妻子相當氣憤,想要對A車車主家屬提告,並且求償600萬元,因此託人找律師協助……

在重大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加害人)不幸身亡,被害人及其家屬常會陷入雙重恐慌:一是擔心死者為大,法律責任就此勾銷;二是擔心若轉向其家屬求償,是否會演變成逼迫無辜家屬「父債子還」的倫理困局?

建業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蔡宜靜分析,根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而車禍造成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財產性質的債務,並非專屬於被繼承人一人的權利。

這意味著,加害者死亡,其法律賠償責任並不會消失,而是轉化為「遺產債務」。被害人小明的家屬法律地位不變,依然可以針對加害者的遺產行使求償權。

「父債子還」已成過去 限定繼承設下財產防火牆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人擔憂會因親人肇事而破產。事實上,我國《民法》已全面採行「限定繼承」制度(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所謂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蔡宜靜解釋,這為加害者家屬建立了財產防火牆。家屬原有的個人財產(如自己的薪水、名下房產)與賠償責任是完全隔離的。

假設案例中的肇事者A留下的遺產總值為500萬元,而被害人小明的家屬依法計算的損害賠償總額為600萬元,在法律上,小明妻子僅能在500萬元的遺產範圍內獲得受償,剩下的100萬元差額,A的繼承人並無法律義務自掏腰包償還。

若加害人生前負債大於資產,其家屬通常會選擇「拋棄繼承」。一旦合法拋棄,被害人家屬便無法再對這些繼承人主張權利。此時,為了追索其名下遺產,被害人家屬需採取以下程序:

1.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通常為律師),作為加害人遺產的法定代表。

2. 進行法律訴訟:以該遺產管理人為被告,繼續進行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確認賠償金額後,由管理人在清算遺產時撥款償付。

蔡宜靜特別提醒,在求償過程中,被害人家屬必須搶占先機。為了防止繼承人在處理後事期間惡意轉移財產,應採取以下步驟:

1. 聲請假扣押:在起訴前儘速聲請假扣押,暫時凍結肇事者的遺產,確保後續有財產可供執行。

2. 調查財產清冊:透過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單,精確掌握遺產總額,避免求償時流於空談。

3. 確認保險理賠:若肇事車輛有投保「強制險」或「任意險」,即便家屬拋棄繼承,保險公司在保額內仍須直接賠付給被害人,這是最重要的保障防線。

法律的設計是為了在「保障被害人權益」與「避免肇事者家屬承受過度負擔」之間取得平衡。當肇事者身亡時,建議被害人家屬保持冷靜,透過正確法律途徑追索其遺產或保險理賠。

20260403-143.png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僅示意 / 內容僅供參考,投資請謹慎為上)

文章出處:《Money錢》2026年3月號

下載「錢雜誌App」隨時隨地掌握財經脈動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理財相關文章

01

台積電一天賣光!世界先進爆鉅額交易

NOWNEWS今日新聞
02

LED大廠破產清算 8千坪廠房「13億流標」

EBC 東森新聞
03

小吃店誤開多張同號發票!發文求救追不回 中特獎「最少將賠1千萬元」

三立新聞網
04

黃仁勳嗨捧中國突變臉!下秒噴出「台語大實話」網笑:開啟台灣人模式

民視新聞網
05

台股突下墜「回檔海嘯第一排」曝光!謝金河示警1現象:股價超漲到2029

民視新聞網
06

「小雨傘包包」退出台灣市場!結束20年代理全面撤櫃 粉絲不捨:年輕時超愛買

鏡週刊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