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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鍾文智僅113元為何起訴? 檢察官:違反執行核心職能 破壞人民信賴

太報

發布於 04月16日02:42 • 呂志明
涉嫌幫鍾文智簽到的福德街派出所前副所長李俊良。資料照。呂志明攝

北市信義分局福德派出所前副所長李俊良,涉嫌幫助潛逃出境的鮑魚大亨鍾文智簽到95次,圖利鍾文智113.584元的油錢,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起訴。為何價值低微還會被依圖利罪起訴,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引用最高法院的統一法律見解,強調李俊良身為警察機關主管,卻違背職責,破壞政府對公務員盡忠職守的要求及民眾對公務員公平公正執行職務的期待,其行為已構成刑事不法。

檢方指出,根據「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報到案件注意事項」規定,刑事被告若未如期報到,警察機關應立即啟動通報程序,以防止嫌犯逃匿。然而,李俊良卻利用職務之便,未依法執行應有的報到程序,反而以偽造文書的方式代替鍾文智完成報到,創造不公平的違法狀態,使鍾文智得以免於親自前往派出所報到。

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指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如因違法行為使本人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即構成圖利罪。此處所謂「不法利益」,涵蓋一切財產利益,包括有形或無形資產增值,以及消極減少而未減少的支出。李俊良的行為使鍾文智得以免除報到義務,屬於不法利益的範疇。

檢方表示,雖然鍾文智因未如實報到而節省的油資僅113.584元,但李俊良身為派出所主管,卻未能恪守法令規定,其行為已嚴重違背警察人員應有的廉潔與職責,破壞了社會對公務員依法行政的信任。檢察官強調,此案非單純的行政不法,而是具有可罰性的刑事不法行為。

檢方進一步指出,李俊良作為執法單位的一員,不僅未善盡監督與管理責任,反而包庇鍾文智逃避法律義務,其行為已嚴重危害政府對公務員盡忠職守的要求。雖然涉案金額不大,但行為本身對公務機關的信譽及社會公平正義造成重大損害,因此有必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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