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被控網站販售煙彈挨罰20萬 喊冤個資遭盜用、法官撤銷處分
國民健康署3年前網路監測,追出張姓男子在網站刊登販售煙彈訊息,經台南市衛生局調查,認他有販賣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違規事實,違反菸害防制法裁處20萬元罰鍰,他不服稱個資遭人盜用,法官認個資盜用猖獗,張也曾因工作需求提供個資而遭外洩盜用,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張說,該購物平台網站帳號非他申辦使用,應是遭他人盜用身分資料申辦,訊息也不是他刊登。他申辦的銀行帳號也未提供他人使用,而該帳戶入帳519元時,並不知匯款來源,經詢問周遭親友未果,即未再置理。
衛生局指出,張設立該帳號且刊登相關訊息,供消費者挑選煙彈口味,與該款類菸品通用煙彈口味一致,且有多筆成交紀錄,確有販賣類菸品組合元件違規事實。且網站刊登販賣商品須經過實名制認證,該帳號所使用身分證,確為目前張所持有現仍生效身分證件資料。
衛生局表示,該帳號於2023年4月6日至同年4月25日間持續進行交易,並於同年4月24日提撥款項519元入銀行帳戶。張主張帳號遭冒用、並未獲取相關收益,雖提供警方受理報案單,仍不足證明其個資確實有遭盜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指出,該帳號所綁定手機門號及電子信箱申辦人或使用人均無從查考,使用帳號購買物品之人則為「鍾XX」或其親友,均無法認定與張有關。另自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來看,除該筆519元入帳外,並未見有其他異常交易。
且該帳號綁定金融機構帳戶,還有陳姓男子銀行帳戶,匯入陳銀行帳戶金額更超出甚多,且陳稱不認識張,也難僅以該帳戶有自帳號錢包匯入金錢,即認張為帳號實際使用人。
法官審酌,現今個資盜用猖獗,張或有可能如其所述,曾因工作需求提供個人資料而遭外洩盜用,並非出於其本意行為,自無法逕予苛責。
反之,若能查得張故意提供個人資料供他人販賣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使用事證,至多也僅得審認他是否有構成行政罰法中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而有依其行為情節輕重為分別處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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