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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北投加賀屋」泡湯溺斃…求償527萬 法官「這理由」判家屬敗訴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19日22:44 • 發布於 2025年08月19日10:02 • 曹岡陽
北投加賀屋大眾湯2023年一名老翁溺斃。取自官網

北投加賀屋是知名日式溫泉飯店,不少家族都會攜家帶眷前往泡湯住宿。沒想到2023年4月發生不幸憾事,一名林姓老翁在男性大眾湯內溺斃。家屬認為業者有疏失,錯失救援時機,因此興訟求償527萬餘元。士林地方法院近日審結,認為加賀屋未有疏失,駁回聲請。

判決書指出,事發日下午5時許,林翁經櫃檯人員引導,與家人分開獨自進入4樓男性大眾浴場區,6時20分許,林翁仍泡在水中,且水面已淹沒至其下巴位置,現場旅客見狀上前,赫然發現已失去鼻息,即刻緊急呼救,人員報警同時,現場人也將人拉起並施行心肺復甦術,惟送醫急救後,仍於同日晚間7時43分不治。法醫相驗遺體後認定,林翁死因為「窒息」,先行原因是「泡溫泉溺水」,死亡方式是「意外死」。

林翁子女則認為,飯店管理與設施存在多項缺失,包括未設置或未能有效使用急救鈴與AED、池邊缺乏欄杆或扶手、通風不良、未張貼注意事項、未查詢顧客年齡與健康狀況、未派員巡查與配置急救人員、未即時報警等,導致錯失救援時機,父親因而喪命,遂依《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提告,請求賠償合計527萬7335元。

加賀屋飯店主張,現場有緊急拉繩、扶手與警語,空間為半開放式並設有抽風設備,當日運轉正常;4樓也設置AED。事發後員工立即施作CPR並通報,救護人員10分鐘內到場,並無延誤。飯店也指出,現行法令並未要求業者設置救生員或派員定時巡視大眾池,否則恐影響消費者隱私,因此主張無責。

法官調查發現,浴場入口與場內均設有警示標語與急救拉繩,且與櫃檯連線;大眾池旁亦有扶手,場內通風設備正常,4樓櫃檯確有AED,員工多數受過CPR與AED訓練。事發後約5分鐘內報案,救護人員約10分鐘後到場接手,處置並無遲延。

判決指出,整體而言,飯店已提供依當時科技與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亦盡到警示、維護及救護義務,故駁回原告全部請求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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