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保費不再分輕重 出包一律通報金管會
挪用客戶保險費不容寬貸,日後不會再有「金額不大」或「影響有限」的灰色地帶。金管會宣布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即日起只要發生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情事,不論金額大小、涉及人數多寡,一律列為重大偶發事件,保險公司須立即通報,若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1,200萬元罰鍰。
過去針對業務員挪用保費,設有「致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要件,業者對是否構成重大事件擁有裁量空間。這次修法刪除相關文字,將認定標準回歸行為本身,只要查出挪用事實即須通報,不再衡量情節輕重。監理定位同步調整,相關案件移列至「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類別,從原本偏向個別業務員違規,提升為公司內控失靈面向。
依照新制,保險公司一旦發現挪用情事,負責人須儘速以電話向金管會保險局報告,並於事件次日起7個營業日內,函報完整調查內容、處理方式與改善措施。通報責任直達經營層,強化即時揭露與後續追蹤機制。
金管會指出,近年保險業務員盜用保費事件時有所聞,日本甚至爆出百名保險員挪用資金重大案例,凸顯內控防線的重要性。本次修正參考金融機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規範,統一監理強度,也希望透過明確化規範,壓縮保險公司裁量空間,避免延遲通報或隱匿情形。
依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若保險業未建立或未落實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可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過去曾有業者因重大偶發未即時通報,遭裁罰720萬元或900萬元。金管會強調,公司應強化對業務員招攬與保費收受流程的管理,將修正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並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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