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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夫妻挖礦竊電 礦場員工慘了!判賠3348萬元

太報

更新於 01月23日07:23 • 發布於 01月23日04:43 • 陳怡穎
鄭姓夫妻不法竊電挖礦,礦場密密麻麻挖礦機。民眾提供

台中市一對經營醫美產業的鄭姓夫妻,於2021年間出資設立多處比特幣挖礦場,透過非法私接電力方式長時間挖礦,至案發前共竊取電力高達1170萬度,造成台灣電力公司損失超過7000萬元。刑事部分已陸續判決確定,民事賠償方面,台電在與主要涉案人和解後,另向負責管理礦場的徐姓、黃姓員工提起求償,臺中地方法院日前判決兩人須連帶賠償3348萬7265元。

判決指出,鄭姓夫妻經李姓男子牽線,認識販售俗稱「挖礦機」電腦設備的黃姓男子後,自2021年起出資擔任金主,每處礦場提供約40萬元作為設置費用,並由黃男負責規畫建置,再以14萬多元僱用周姓男子充當租賃場地的人頭。

取得場地後,涉案人等以破壞建物牆面、鑿孔方式私接電力,將裸露電線直接拉入室內,連接至礦機機架,讓近700台礦機全天候24小時運轉挖礦。檢警前後6波搜索,在台中南區、中區、北區、西屯與大里等地查獲8處礦場,部分場地電線長期高溫運轉,已有接近熔融情形,甚至位於補習班、餐廳樓層上下,存在重大公共安全風險。

刑事審理期間,台中高分院審酌鄭姓夫妻、黃姓設備人員等4人已與台電達成和解,同意連帶賠償共計7299萬元,並已給付部分款項,判處鄭姓夫妻等人1年6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均宣告緩刑5年,並須接受保護管束及法治教育。

台電台中區營業處隨即再提民事訴訟,扣除前述和解已清償金額後,向負責管理礦場的徐姓、黃姓員工求償剩餘電費損失3348萬7265元。徐男辯稱僅是一般受雇員工,未參與竊電行為,責任應由雇主承擔;黃男則表示初期不知情,發現違法後已離職,否認參與侵權,還主張曾協助供出主謀。

法院審理後認為,兩人均為智識正常的成年人,對「不得竊取電能」應有基本認知,即便受雇初期未察覺違法情形,但實際負責礦場管理時間至少長達半年以上,且徐男另曾在自宅竊電,足認兩人明知違法仍持續參與。法院因此不採信其辯詞,判決兩人須連帶賠償台電3348萬7265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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