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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配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 劉世芳:未完成退籍申請手續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2月05日10:18 • 發布於 02月05日05:38
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內政部尚未收到李貞秀退籍的影本,我們認為,李貞秀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記者鍾麗華攝)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眾黨中配不分區立委李貞秀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內政部尚未收到李貞秀退籍的影本,我們認為,李貞秀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不過,抵觸「國籍法」第20條,解職的部分應由立法院做機關上應該有的程序。

劉世芳指出,內政部在1月30日前就陸續把「國籍法」第20條相關規範,以行文方式給李貞秀本人、中選會與司法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這些相關單位所負責主管的法律各不相同。

劉世芳重申,依據「國籍法」第20條,李貞秀在正式就職前,必須要申請放棄退籍,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理論上,李要把退籍的正式官方文件,送給擬任機關也就是立法院,內政部已經把相關條文送給立法院秘書長參考。

劉世芳強調,到目前為止,內政部沒有收到有關於李貞秀女士退籍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表的影本,「所以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的就職手續」。

劉世芳舉例,民選公職的解職機關,立委就是立法院、直轄市議員是行政院,縣市議員是內政部,山地原住民區域代表是直轄市政府,鄉鎮市代表是縣市政府,村里長是鄉鎮市區公所,公職人員則是各該主管機關。

劉世芳說,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內政部已經在去年完成解除其議員職務;村里長部分,也要求縣市地方政府要完成解職任務。「國籍法」第20條是非常明確,而且是寫在條文裡面,不是寫在行政命令,「照目前看法,我們會認為李貞秀並沒有完成退籍的申請手續,解職的部分就由立法院做機關上應該有的程序」。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指出,中配的參政權是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配如選上、怎麼就任公職,是規定在「國籍法」,很多人以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一個誤解,「如果特別法和普通法都有針對同一事項規定,特別法當然優於普通法,但如果特別法跟普通法沒有針對同一事項有所規定,那就是各別適用」。就「兩岸條例」來講的話,只有規定入籍10年後可以參選,但是就任公職就要按照「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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