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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拍到兒少內褲也有罪 最高法院:偷拍不算違反意願

鏡週刊

更新於 02月04日11:38 • 發布於 02月04日11:09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針對「偷拍是否等同違反意願」以及「何謂兒少性影像」兩大關鍵點,明確劃出法律界線。(本刊資料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4日)就兒少性影像案件作出具指標意義裁定,針對「偷拍是否等同違反意願」以及「何謂兒少性影像」兩大關鍵點,明確劃出法律界線。大法庭裁定,偷拍但被害兒少毫不知情,只要影像內容符合性影像定義,仍然構成犯罪;但若未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則不得逕以加重罪責論處。

刑事大法庭今也釐清「性影像」的認定標準。裁定指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雖未明文定義性影像,但應回歸刑法規定解釋。依《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性影像包含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不以是否發生性行為為限。因此,即便僅偷拍到被內褲或內衣包覆的兒少性器或身體隱私部位,只要客觀上足以引發羞恥或性意涵,即屬兒少性影像,仍在處罰範圍內。

至於偷拍行為是否一律構成「違反本人意願」而加重判刑7年以上,大法庭則作出否定見解。裁定指出,刑法體系中對性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有所區別。妨害性自主罪著重於「身體性自主」,須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壓抑意思自由的手段為要件;妨害性隱私罪則以「未經同意」為基本構成,加重處罰才涉及違反意願或強制手段。兩者規範對象不同,法院不得將單純未經同意的偷拍行為,擬制為違反意願而從重量刑。

大法庭並指出,兒少在性事務上的自主判斷能力尚未成熟,與成年人間存在明顯權力與資源落差,因此法律對兒少性影像採取高度保護立場,不論兒少是否知情或同意,只要拍攝行為存在,即已侵害其性隱私與身心健全發展,屬於性剝削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採取層級化處罰設計。第1項僅以拍攝兒少性影像為構成要件,適用範圍包含偷拍,判1至7年;第2項、第3項則須另有招募、引誘,或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等方式,進一步壓抑或妨害兒少性隱私意思自由,加重處罰判7年以上。

最高法院大法庭認為,行為人僅以偷拍方式,對不知情的兒少拍攝性影像,雖仍構成犯罪,但因未侵害兒少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不符合加重要件,應回歸第36條第1項論處。此一裁定明確區分罪責層次,即便只拍到內褲畫面,仍然是法律所嚴正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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