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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自己土地也挨罰? 女駕駛路口停車吞900元罰單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05日03:00 • 尹維源

「停在自己土地上也違規?」雲林斗六一名女駕駛因將轎車停放在路口轉角處,遭警方認定違規開罰900元。她不服主張,停車位置屬私人建地,並非道路,警方誤判違規。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處鋪設柏油、與道路相連,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且位於交岔路口範圍內,依法本就不得停車,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女子小泫(化名)於某日傍晚6時許,將自小客車停放在雲林縣斗六市鎮南路與永昌東街交岔路口轉角處。警方巡查時認定,該車停放位置距交岔路口過近,已構成「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違規行為,當場逕行舉發,後續由監理機關裁處900元罰鍰。

小泫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停車地點為私人土地,位於地籍界址範圍內,並非道路用地,依法不應適用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警方舉發屬於錯誤認定,請求撤銷原處分。

監理機關則指出,該處雖屬私人土地,但地面鋪設柏油,未設圍籬或阻隔設施,與周邊道路相連,實際供不特定人通行,已符合「供公眾通行之地方」要件,依法即屬道路範圍,不因土地所有權性質而有所不同。且車輛停放在路口轉彎處,形成視線死角,影響用路安全,依法本就禁止停車。

法院審理後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而所謂交岔路口範圍,若車輛直接停放於轉角處,即已落在禁止停車區域內,並無再行丈量延伸距離的必要。

至於小泫主張該地為私人建地,不應列入道路範圍,法院則明確表示,法令所稱「道路」,除列舉公路、街道、巷弄外,也包括「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是否為私有土地,並非判斷重點。只要實際供公眾通行,即應受交通法規拘束。

法院並參酌採證照片,認定該處與周邊道路連成一體,車輛停放位置正位於轉彎行車動線上,足以影響其他用路人通行與安全判斷,警方舉發並無不當。綜合相關事證,法院認定,小炫違規事實明確,監理機關裁罰於法有據,判決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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