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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繳補充保費罰3倍? 健保法遭判部分違憲 衛福部允2年內修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2月06日09:18 • 發布於 02月06日09:03
衛福部社會保險司表示,將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檢討修法,修法完成前,個案裁罰將彈性處理。(資料照)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憲法法庭今(6日)就健保補充保費裁罰制度作出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應扣繳金額」作為罰鍰唯一計算基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部分情況下可能罰得太重,違反比例原則,判定這部分規定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在判決公告後2年內檢討修正;對此衛福部社會保險司表示,將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法,修法完成前,個案裁罰將給予彈性處理。

本案源於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2017年給付3名工人薪資,依法應在給薪時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但陳未依規定辦理,經健保署查核後應補繳約3萬1千元,仍逾期未繳,遭依健保法規定開罰3倍、約9萬3千元。

依現行健保法第85條規定,負有扣費義務的人,如果沒有依規定在給薪時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健保署可以先限期要求補繳;若已逾期限仍未補繳,則依「原本應扣繳的金額」開罰,一開始罰1倍,若再不繳,最重可罰到3倍。

陳姓負責人主張因屬每日給薪,實務上難以即時扣費,且工人已離職、不易追償,認為不論情節一律處3倍罰鍰不符比例原則,在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為,固定倍數裁罰可能導致個案處罰過苛,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財產權,要求相關機關於修法完成前,個案若有明顯過苛情形,應依判決意旨處理。

針對判決結果,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張鈺旋受訪強調,補充保險費的收繳制度,仍是維持全民健保制度穩定運作的重要基礎。不過,大法官確實在本案中特別指出,依健保法第85條,以應扣繳的補充保險費金額作為計算罰鍰的唯一標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在部分個案中造成處罰顯然過苛,要求相關機關自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進行檢討修正,衛福部將依照大法官判決意旨,朝修法方向進行相關檢討。

張鈺旋也指出,大法官在理由書中提到,在法律尚未完成修正前,相關機關及法院於個案判斷時,仍應參酌實際違規情節,裁處較為適當的罰鍰金額,而不必受限於健保法第85條所定的固定倍數裁量限制。她表示,判決意旨相當清楚,衛福部將依判決主文與意旨,在執行面轉知保險人、也就是中央健康保險署,在個案違規認定上建立裁量基準,讓裁罰不再限於「應扣繳金額1倍或3倍」這種缺乏彈性空間的處分方式,改採較具彈性的裁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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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代繳補充保費「不繳罰3倍」 憲法法庭判健保法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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