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為醉兒落水喪命索381萬國賠...不能隨便喊 國賠流程看這邊
高雄閻姓男子酒醉跑到鳳山區曹公圳嘔吐,卻失足落水溺斃,母親質疑高雄市政府沒做好防護措施,提國賠381萬餘元,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市府沒有管理缺失,判閻母敗訴。判決一出引起議論,民眾質疑「這樣也要提國賠?」擔心人人隨便喊國賠,無端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不過,法界人士表示,國家賠償是受憲法保障的人民權利,只要人民認為自由或權利都受到損害,都可以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但請求權時間以2年為限,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進入法院訴訟前,須先以書面向賠償政府機關請求。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政府機關外,受政府委託的單位,也被視為公務員,導致人民財產受損,也要負賠償責任,若「受託公務員」有故意、過失責任,政府則可對受託團體提求償權。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表示,市府各機關受理國賠後,都要先將國賠請求書送往法制局建檔,完成調查事實、蒐集證據或其他相關資料後,再展開國賠程序。
法制局指出,經審核確認賠償機關後,認定有賠償責任,會與提出請求人召開協議,若協議成立,確認賠償金額後,交由市府國賠審議委員會審理,若委員會同意結果,收到會議紀錄10天內,就會由法制局辦理賠償金撥付。
若協議不成立,敘明協議不成立理由後,同樣也要交給國賠審議委員會審理,最後結果為政府機關拒絕賠償後,才進入法院損害賠償的訴訟環節。另外,若提出請求書日起超過30天仍未展開協議,或開始協議60天內協議不成立時,也會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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