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被控販毒牟利1千元處10年2月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台南蔡姓男子2年多前被控以手機聯繫陳姓女子,至她與男友所投宿民宿內,以1000元販賣安非他命給陳女1次,蔡男否認販毒,指當天找陳女男友是討論債務問題,一審認他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判10年2月,不服上訴,二審認陳女與男友證述不一且前後矛盾,改判無罪。
蔡指出,2020年7月25日傍晚與友人將陳女男友帶去友人住處,商討對方在外的糾紛,一行人在該處開始施用安非他命,後來因為吸不夠,對方表示女友處還有安非他命可以提供。他才會隔天凌晨前往該處民宿,欲進一步討論其債務問題。
蔡表示,當日是前去向陳女男友要錢,並不是要賣毒品給陳女,但他沒要到錢,當時身上沒有毒品可以賣給陳女。
然而,陳女指出,蔡在男友商討債務完畢後,經她詢問後,蔡才將隨身攜帶的1包安非他命以1千元價格出售給她。
合議庭認為,本案是因陳女為偵查機關監聽查獲其販賣毒品後,陳女才在警詢供稱毒品來源為蔡,供詞不無為邀減刑輕典而為不實陳述的動機;而蔡當天前往該民宿向陳女男友催討欠款,兩人非全無嫌隙,對方也有動機為不利蔡的不實陳述,陳女及男友供述令人質疑。
且依陳女及男友兩人證述,就是否當場清償蔡積欠的款項、陳女是否因男友身上無安非他命才向蔡購買,以及陳女向蔡取得安非他命後,是否立即在蔡面前施用等可判斷男友是否在場的重要細節,兩人證述均不一致。
合議庭指出,陳女男友一方面證述沒注意到陳女如何開口向蔡要毒品,也未注意蔡由何處拿出毒品,以及陳女是先交錢或先取得毒品,另方面卻又證述陳女有跟蔡要求拿毒品,在場親眼看到陳女向蔡購買1千元安非他命等語,前後矛盾,兩人證述的可信性令人質疑。
同時,檢警根據蔡與陳女通話的譯文佐證,蔡說「開門啊,幾樓?」、陳女回覆「12樓」,蔡說「開門」、陳女回說「好」。然而,陳女及其男友均證述,蔡前往該民宿向陳女男友商討欠款如何處理的通話,與毒品交易無關。二審認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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