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起罷免遞案加嚴 中選會重申新法生效前送件適用舊法
總統府昨天(18日)發布總統令,公告「選罷法」相關修正條文。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將於公布日起算至第3天(2月20日)生效,意即自20日起所遞交的罷免案將適用新法加嚴規定。中選會今天(19日)表示,截至昨天(18日)為止,已收到57案罷免案,此等案件已經進入處理程序,將依法辦理。
立法院在去年12月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賴清德總統18日依法公布選罷法修正條文。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罷免加嚴新規將於公布日起算至第3天(2月20日)生效,意即20日起所遞交的罷免案將適用新法。
針對今天(19日)是否為適用「選罷法」舊法的最後時間點?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今天(19日)接受央廣詢問時表示,截至18日下午5時為止,中選會收到的罷免案送件數為57案,其中53案為立委罷免案,1案為市縣長罷免案,3案為市縣議員罷免案,此等案件既已經進入處理程序,依法辦理,其餘不予評論或回應。
不過,陳朝建仍重申,新法公布施行生效前已符合規定並完成送件程序收件程序者,則其提議、連署、投票等各階段都適用修正前之原有法律條文規定,這是「公職選罷法第131條」的特別規定;反之,新法生效之後的提議若適用新法者,則後續各階段適用新法規定,中選會再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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