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價30倍!撿到悠遊卡刷136元搭車 新竹男被判罰4000元
新竹蔡男搭乘台鐵區間車時,撿拾林女遺落的悠遊卡未送交招領,反而刷卡搭乘台鐵與客運,合計使用136元。新竹地院審理後,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4000元,並沒收不法所得136元,得易服勞役4天。
判決書指出,蔡男於2025年4月25日晚間6時25分左右,搭乘台鐵第1227次區間車時,在第4車廂發現林女遺落的悠遊卡,卡內尚有餘額1321元。蔡男明知該卡並非自己所有,仍起貪念將卡片占為己有,並在同日晚間6時56分於台鐵竹北車站刷卡出站,扣款87元。
蔡男之後又在2025年5月2日下午5時17分及晚間6時31分,持同一張悠遊卡搭乘客運,分別扣款18元及31元,合計刷卡消費136元。林女發現悠遊卡遺失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追查,循線鎖定蔡男身分,並扣得該張悠遊卡,後已發還失主。
法官認為,蔡男見他人遺失物品,未送交相關機關處理,反而占為己有並消費使用,顯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法治觀念。考量蔡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綜合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