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拿千元偽鈔至兌幣機「成功換錢」 路上又遇債主…法院判罰1.5萬元
男子楊凱瑋從不明管道取得22張1000元面額假鈔,明知是假鈔卻打起歪腦筋,兩度投入自動選物店的兌幣機換取銅板得逞,過幾天在台北市大同區馬路上被追討債務,把手上11張假的千元鈔交付給債主,被識破遭逮。士林地院審理,楊男使用偽鈔共涉二次犯行,各判處罰金1萬元,合併執行罰金1萬5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楊男在2023年8月11日凌晨1點多,從真實身分不詳之友人取得面額1000元的紙鈔共22張,事後察覺紙質、觸感與真鈔有異,確認為偽造貨幣,但因手頭拮据,仍選擇把它當真鈔使用。
楊男先在同年月11日晚間前往台北市某間自動選物機店,把3張偽鈔投入兌幣機兌換硬幣,得逞後隔天下午再犯案,投入1張千元偽鈔,不過兌幣機硬幣不足,僅吐出370元,楊男隨後透過LINE向店家反映機器異常,業者不疑有他,另匯款630元補足差額。
不久後,業者準備補充硬幣時,發現兌幣機內紙鈔有異,隨即報警,警方到場後扣得偽造紙鈔4張。
此外,楊男在同年月21日下午3點多,在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與太原路口巧遇周姓債主,當場遭對方催討欠款,楊男為應付追債壓力,交付11張面額1000元的紙鈔清償,周女檢視紙鈔察覺異常立即報警,警方到場再扣得偽鈔11張。
法院指出,楊男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相關事證包括監視器畫面、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及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顯示扣案紙鈔在水印、印刷、安全線等均與真鈔不符,確屬偽造。
法官認為,楊男是在收受後始知為偽鈔,與檢方主張的「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構成要件不同,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考量他犯後態度、行為動機、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以及其自陳的家庭與經濟狀況,依「收受後方知為偽造通用紙幣而行使罪」2罪各判罰金1萬元,合併執行罰金1萬5千元,得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