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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團案揭露我國洗錢防制的系統性漏洞

鏡報

更新於 2025年11月24日22:50 • 發布於 2025年11月24日22:50 • 鏡報
太子集團涉及大規模洗錢與跨境詐欺的案件揭露我國洗錢防制制度在銀行端控管、法人透明度建置以及金融情報中心(FIU)分析效能上的系統性漏洞。圖為翻攝畫面

蔣念祖/國立東華大學縱谷跨域書院學士學位學程專任副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博士

太子集團涉及大規模洗錢與跨境詐欺的案件曝光後,社會各界最震撼的莫過於國內金融機構共有 10 家銀行,近 6 年來皆有進行大額通報及可疑洗錢申報,共計 52 次,卻仍無法阻絕龐大資金流動,案件最終需要透過美英兩國給予情資才浮上檯面。此一現象不僅暴露個案的複雜性,更揭露我國洗錢防制制度在銀行端控管、法人透明度建置以及金融情報中心(FIU)分析效能上的系統性漏洞。

從法律制度觀察,本案反映的問題並非單一環節失衡,而是整條「通報—分析—偵查」同時鬆動。以下將以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國際標準為框架,解析這三個核心疑點。

一、52 次通報的迷思:形式合規與實質風險治理的落差

銀行雖已提出 52 次通報,表面上似乎盡到《洗錢防制法》第12條大筆交易或第13條可疑交易時,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義務,然而 FATF 標準從未將 申報視作金融機構責任的終點。依FATF建議第10項客戶審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簡稱CDD),是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40項建議中最重要的建議之一。其首先明文規定,金融機構應禁止客戶以匿名或明顯假名開戶。並規定,金融機構應執行客戶審査的時機,包括: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或進行臨時性轉帳,或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表徵態樣、行為,甚至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或妥適性有所懷疑時。並依據我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規定,金融機構之交易客戶為法人時,應瞭解客戶之所有權及控制權結構,必須辨識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及採取合理措施驗證,依第4條規定,一旦有可疑之處,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必要時應終止業務關係或限制交易。

換言之,當金融機構與太子集團建立業務往來時,對於客戶之身分或金流有所懷疑時,並非僅依洗錢防制法進行「申報」義務,應該是先拒絕建立客戶。太子案的情況也正顯示:申報雖多,但銀行顯然沒有強化風控,甚至仍持續提供該集團龐大金融服務,使得風險長期累積。

二、DNFBP 落實 AML義務不足:監理、資訊回饋及跨機關整合仍有改進空間

近期太子集團透過多家空殼公司大量購置豪宅之事件,再度突顯我國在不動產交易領域之防制洗錢制度落差。依《洗錢防制法》及《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除金融機構外,不動產經紀業與地政士等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DNFBPs)於進行不動產買賣交易、建立業務關係、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對於過去取得客戶身分資料之真實性有所懷疑時,應確認客戶身分。若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時應即婉拒進行交易外,亦負有可疑交易申報義務,將相關資訊統一送交調查局轄下之洗錢防制處(FIU)進行分析。然而主管機關於本案中坦言,儘管涉及多筆高額且具異常跡象之不動產交易,FIU並未接獲來自不動產相關義務人之可疑交易報告,顯示實務端申報機制未能確實落實。

若從國際標準觀之,FATF 建議第10項要求所有義務主體應識別並查核客戶身分及受益所有人;建議第20項及第23項則明確規範 DNFBP 於發現可疑交易時應提出可疑交易報告;建議第24項則強調法人及法律安排之透明度,以防止空殼公司被用於掩飾實際權利人。本案 DNFBP 未申報及未落實 KYC 之情形,顯然與上述國際標準存在落差。觀諸本案之跨機關討論內容,可見我國在 DNFBP 監理、資訊回饋及跨機關整合有改進空間。

太子案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揭露制度缺口的事件。圖/東方IC

三、FIU 功能強化:金融情報中心未能有效串接通報與偵查

法務部調查局於1997年成立「洗錢防制處」,依據2016年洗錢防制法修正第9 條、第10 條與第12 條,明定調查局為執行金融情報中心(FIU)及防制洗錢之申報、通報相關業務,並分析情資並轉介檢調。然而太子案反映出 FIU 在分析能力、資料整合與跨機關協調方面均存在結構性不足。

依 FATF 建議第29項,FIU 必須具備獨立且有效的情資分析能力,能整合多方資料進行深入研判。建議第30項更要求 FIU 與執法單位應建立緊密合作關係,確保情報能迅速轉換為行動。

但從本案觀察,FIU 顯然未能從銀行歷年的52 次通報資料辨識出異常模式,也未及時與檢警共同啟動偵查。此反應遲緩正是臺灣長期以來依賴「被動接收通報」,缺乏「情資主導偵查(intelligence-led investigation)」的制度問題。

在缺乏跨部會資訊整合、人力分析不足、未建立法人風險評分模型等因素疊加之下,FIU 難以從大量申報資料累積的表象中,洞察集團化洗錢活動的全局。

結論:太子案暴露的不是單一漏洞,而是整體制度的「協同失靈」

太子案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揭露制度缺口的事件。從銀行端的形式性通報,到 CTP 平臺的申報侷限,再到 FIU 的分析能量不足,整體系統皆呈現「形式合規」取代「實質風險治理」的問題。

若臺灣希望真正符合 FATF 高階標準、並擁有足以抵禦跨國洗錢的制度能力,身為統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政策方針的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尤應以行政院層級之高度,精進政策和法令之進步和跨部會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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