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廣告未落實實名制 數發部對Meta開罰100萬元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網路社群媒體詐騙廣告層出不窮,數發部今(22)日公告,Meta公司經營的Facebook平台,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兩案事證明確,每案依法開罰新臺幣50萬元,總計開罰100萬元,並要求Meta限期改正。這也是《詐防條例》上路後,數發部首次針對平台開鍘。
數發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黃雅萍表示,《詐防條例》及相關子法上路後,數發部已納管一定規模流量及高風險的 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 及 TikTok 等6大平台,要求平台必須驗證廣告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強化廣告主身分驗證制度,落實廣告實名制,從源頭負起防堵詐騙責任。
數發部指出,Meta經營的Facebook平台,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資訊,經數位發展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臺灣高等檢查署、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等單位共同檢視,確認有2則廣告違反《詐防條例》第31條第1項第2款情事,因此依同條例第40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Meta每案各予以裁處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
黃雅萍說,訂定《詐防條例》及子法時均多次與業者溝通,業者也表示願意配合《詐防條例》規範,且已落實法遵義務,但仍發現有具體違反法規的情事,因此依法予以裁處。這2則違規廣告,1則是數發部主動發現,另1則是由民眾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