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進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8年9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11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進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和進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間資金貸與和進公司前副董事長陳○○新臺幣2,013仟元,惟和進公司107年12月至108年4月之資金貸與資訊揭露明細表未揭露相關資訊,遲至108年5月28日始補行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和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