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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被X光機掃到「手指虎」 男辯不知是管制刀械:我也很錯愕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05月05日08:44 • 發布於 2021年05月05日08:31

呂姓男子在淘寶網站用200元購買1把手指虎,並隨身攜帶放在側背包內,去年1月31日下午2時許,至士林地方法院,經過X光機檢查時,遭保全人員發現側背包裝有手指虎,遭依法送辦。士林地方法院依照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判處3月,呂男認為判太重上訴,法院認為無理由駁回。

呂男辯稱,不知道手指虎是管制刀械,當時先去刑事庭大樓,有主動交出手指虎給保全人員,離開後保全人員也有歸還,結果去家事庭大樓開庭後,就被警察帶走「我很錯愕」因曾在新北地方法院開庭時被地下錢莊的人架走,才會帶手指虎防身。

判決指出,扣案的手指虎,全長11公分,金屬塊製成,中有4 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符合管制刀械圖例及說明要件,認定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內政部公告管制刀械,非經主管機管許可不得持有,認定呂男非法持有刀械並攜帶於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遭查獲。

保全證稱,呂的包包經過X光機檢查時,就發現他有帶手指虎,隨即跟他說這是違禁品,家事庭沒有X 光機因此法警又追過去,等他開完庭把人帶回刑事庭大樓。

呂男認為,不知道手指虎為違禁物,欠缺違法性認識,且無前科,原審量刑過重等,提起上訴。合議庭認為,手指虎被列入管制刀械已有30多年,依照40多歲的呂男社會經歷,曾在輪胎破碎場工作等,知道手指虎是具有相當殺傷力武器,本案難認有何欠缺違法性認識之正當理由,不採信呂男說詞。

合議庭審酌,原判決認為呂購買手指虎約4、5年,時間甚長,且在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非法攜帶,判決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扣案手指虎沒收,屬從輕量刑,上訴理由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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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男在淘寶網站購買1把手指虎,並隨身攜帶放在側背包內,去年至法院經過X光機檢查時,遭保全人員發現側背包裝有手指虎,遭依法送辦。圖為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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