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三中案」答辯責問檢察官:人民守法錯了嗎?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被控賤賣黨產案,馬英九在最後無罪答辯陳述時,2度批判檢察官是「非常規論告」、「非常規起訴」;馬聲稱,他依照廣電法規定讓黨政軍退出媒體,卻被控違法,「難道人民守法錯了嗎?」
馬英九發表9點答辯,他說,第一,2005年8月19日就任國民黨主席前後,即公開宣示儘快處理國民黨黨產的決策,符合國民黨的利益,並無不當,無庸置疑。
第二,當時中投公司為了遵守廣電法即在2005年12月26日前政黨必須退出廣播、電視經營的規定,經專評估利弊得失以及經過他的同意,決定包裹方式出售中投等公司持有的華夏公司股權,「符合國民黨、中投的利益」,檢察官在補充理由書中說違法頂多是罰款而已,「難道檢察官認為人民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對?」。
馬說,第三,政黨存在的目的是要爭取執政,能夠永續發展;公司經營的目標,是在於追求最大商業利潤,兩者不相同,國民黨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黨主席對黨的職責,與中投、光華公司董事對公司的董事職責,並不相同,甚而會衝突。
因此,他在合法前提下,不能單純以追求最大商業利潤的心態來做黨主席,不應將擔任黨主席的他視為中投、光華公司的董事,檢察官以此作論罪基礎,「不正確也是錯誤的開始。」
馬說,第四,本案許多事實經過他是看了法院卷證才知道的,檢察官拿這些當時他不知道、不瞭解的事情指他犯罪,不應該也不公平。
第五、檢察官稱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就中廣交易案向他報告,即指他犯罪,但對於張哲琛報告的具體內容為何,檢察官沒有調查,「只抽象、籠統說張哲琛有向我報告,然後就說我犯罪」,他無法接受。
馬說,第六、2005年12月24日中投公司與榮麗公司簽約後發生糾紛,他因忙於台北市政及國民黨公務,在無法事必躬親下,多次明確要求交易必須合法,參與的律師都瞭解他的要求,但這麼多律師都說合法的事,事隔10多年卻後被檢察官說成犯罪,也無法接受。
第七,在2006年3月13日中投與榮麗冗長會議中,雙方各說各話、各持己見、沒有共識,他請李永然、李念祖律師提出可行方案,「這有什麼不對?」,檢察官今年1月在補充理由書中限縮解釋,稱當時他講基本上不違法僅是指「形式上合法」,再次扭曲解讀,「這樣誰能接受?」
馬說,第八,他與張榮發沒有包裹出售舊黨部大樓、華廈大樓的協議,更沒有2棟大樓總價43億元的約定,檢察官說他與張榮發協議,再交由張哲琛進行協商,卻又在今年6月16日補充理由書中說他和張榮發談妥舊黨部23億元、華廈大樓20億元,檢察官前後所述犯罪事實不一,沒有釐清案子就起訴。
馬英九說,第九,國民黨處理黨產是為了向舊時代告別,也是建立新形象的開始,使國民黨重新贏得政權及人民的信賴,這是黨主席的責任;馬說,從政三、四十年,一向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沒有拿一毛錢黨產放進口袋,也沒有收取買家的錢,在黨主席職務上盡忠職守維護國民黨的利益,「我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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