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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涉貪遭羈押160天…高雄永安區里長無罪後獲賠32萬 再度涉貪被收押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11月27日10:18 • 發布於 2025年11月27日10:09

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長蔣福山2014年時曾因遭檢方指控要求中油包商支付回饋金,涉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而遭羈押160天,不過後續因法院沒有足夠證據,判他無罪,蔣福山因此提起刑事補償,獲賠32萬元,如今他再次捲入涉貪案,同樣遭羈押,後續仍待司法調查。

蔣福山從2010年12月開始就擔任永安區維新里長兼任永安區里長聯誼會主席,卻在2014年遭檢方指控,他與時任永安區里長聯誼會總幹事張財華,在2013年中油永安廠發包的永安港疏浚維護工程中,向當時的委外包商要求,因施工會造成海水混濁進而影響漁獲量,必須支付錢財。

蔣福山被控率眾到向中油永安廠抗議,張財華更2次在中油的會議室內掀桌、敲碎桌子玻璃,致中油人員頗感壓力,後來包商擔心施工延宕,因此託人希望張財華、蔣福山等人不要再進行抗爭,同意支付張財華、蔣福山各100萬元。

由於調查局人員早就掌握情資,因此在2014年5月20日事發當天交付款項當下,調查局人員當場便將張財華逮捕,隨後又傳喚蔣福山及其他涉案人員進行調查,並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藉端勒索財物罪嫌將幾人起訴。

蔣福山當時喊冤,他是為服務選民,是替漁民出面溝通希望能夠和諧解決,但對於張財華跟人交涉拿錢之事並不知情。

張財華則矢口否認藉端向包商勒索錢財,是包商主動給錢的,不是他去藉機勒索,且抗爭也是為了漁民生計,不是為了自己。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實際拿錢的是張財華,但張財華不是公務員,因此不違反貪汙治罪條例,而屬於公務員的蔣福山,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向包商勒索錢財,甚至監聽通聯紀錄中還錄到當蔣福山得知張財華拿錢後,還不屑地在電話中破口大罵。

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蔣福山並不知情,沒有參與勒索錢財,判他無罪。事後蔣福山在2015年提起刑事賠償,指出由於他在無罪判決確定前,從2014年5月21日到10月27日之間曾被羈押160天,因此法院決定補償他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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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永安維新里長蔣福山再次遭控向廠商勒索,昨遭到橋頭地院羈押禁見。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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