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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成功!陳怡君詐領助理費、收賄 高院裁定100萬交保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9月12日07:06 • 發布於 2025年09月12日04:07
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認罪詐領助理費,高院今裁定100萬元交保。(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台北市議員陳怡君與其辦公室主任張惠霖,遭控利用親友人頭詐領助理補助費,並收賄替建商施壓公務員,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2人開庭時坦承部分罪名,請求交保,但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交保後仍有滅證、串證之虞,裁定自9月3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陳怡君與張惠霖認為已認罪、無羈押必要,進而提起抗告,高院今裁定,陳怡君以新台幣100萬交保、張惠霖則以50萬交保。

根據卷內事證,陳、張兩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同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另涉刑法偽造署押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高院提被告出庭 首例自為裁定

高等法院今提解2人出庭,這也是高院史上首次針對訊問羈押抗告案,提解被告親自出庭,並裁定交保的案例。

高院裁定,原裁定撤銷,陳怡君提出新台幣100萬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張惠霖提出新台幣50萬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高院法官認為,檢察官有舉證責任,起訴後證據應視為蒐集完成,除非有勾串具體事證,否則不能用滅證、串證之虞作為羈押事由,雖然有逃亡之羈押原因,但可有其他替代方案,因此認為原審有違誤、無羈押必要,裁定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

高院表示,本件科技監控設備會以手機處理,抗告人應於每日下午6時至10時進行電子報到,由於此案已二審,檢方不得再提抗告。

士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指出,若予以交保或限制住居,無法排除兩人湮滅、偽造或變造證據,亦可能串供、影響證人;本案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未來處罰不可謂輕,基於「重罪常伴隨逃亡、串證可能性」的人性考量,繼續羈押有其必要。因此,合議庭裁定,自9月3日起延長羈押陳怡君、張惠霖各2個月,並禁止接見及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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