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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銀樓買黃金也要開發票 民眾別忘了領來兌獎

太報

更新於 2024年05月29日10:22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9日10:22 • 吳馥馨
黃金示意圖,取自Unsplash圖庫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29)表示,銀樓若銷售黃金條塊,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銷售其他貴金屬,則應開立全額「應稅」統一發票;至於消費者購買黃金或其他貴金屬取得的統一發票,不分應稅或免稅,如有中獎,都可以領獎。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的黃金僅包含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等純黃金鑄造之商品,但不含加工費(俗稱工錢)。所以,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帶有加工費的純黃金飾品,要分別開立免稅及應稅統一發票。

至於銷售K金、白金、銀、礦石、珠寶等非純黃金商品,沒有「免徵營業稅」的適用規定,應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長樓美鐘強調,根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沒有規定免稅發票中獎不予給獎,只要有銷售額的發票都可以領獎,也提醒消費者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業者如同時銷售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6萬元(內含加工費1萬元)及白金戒指1萬元,依規定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30萬元,(黃金條塊25萬元+純金項鍊純金部分5萬元),以及應稅統一發票2萬(純金項鍊加工費1萬元+白金戒指1萬元)。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銀樓業者銷售黃金及其他貴金屬,未依規定開立應、免稅統一發票,致遭補稅處罰。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未依規定開立並給與免稅統一發票,縱無短漏稅捐,仍違反稅捐稽徵法應給與憑證之規定,最高可處罰新台幣100萬元,籲請營業人留意,勿因疏忽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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