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毒駕拿醫院強採尿液當證據 法院認程序瑕疵判無罪
台中彭姓男子車禍昏迷,警方從醫院採尿發現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雖向檢察官取得鑑定許可,但法院認為,彭非經拘捕嫌疑人或毒品人口,員警卻將醫院基於醫療用途強採的尿液送驗,經取得檢方許可後也沒再採尿,採證程序有瑕疵、侵害彭隱私,排除尿液證據力判彭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彭男施用安非他命後於2022年3月19日早上出車禍,轄區豐原分局警方將他送醫,並妥託醫院對彭採尿送驗,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依毒品罪嫌送辦。
台中地院指出,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文,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機車肇事拒絕或無法測試者,由警察強制送醫抽血」,抵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身體權及隱私權,2022年2月25日判決宣告違憲,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2年期間修法過度階段,警察若認為駕駛人肇事拒絕、無法吐氣酒測,有必要抽血檢定酒精濃度必要性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若情況急迫,警察固得先委託血液檢測,但應於期間內報請檢察官許可,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台中地院也認為,根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法期間過度期間,當不應准許警察機關援引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6項規定,作為移請醫療機構對駕駛人「尿液檢測」依據。
法院查,彭男當天車禍昏迷,經送醫抽血、採尿,尿液中呈現安毒陽性反應「後」,基於彭昏迷、尿液有安毒反應,為保全彭涉公共危險證據有向檢察官報請核發鑑定許可,但檢察官也在批示欄記載「針對毒駕部分,若要聲請許可,請提供犯嫌涉案證據」。
法院發現,員警卻是在聲請許可「前」,就委由醫院對彭採尿,取得鑑定許可後沒再採尿,而是將尿液送驗呈現毒品陽性,但彭男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嫌疑人,也非毒品查驗人口,員警就將醫院基於醫療用途強採尿液送驗,而未於取得檢方許可後另對彭採尿,採證程序有瑕疵。
法院指出,員警取得鑑定許可後沒對彭採尿,而是以醫院以取證外目的所採的尿意檢體為取證標的,侵害彭男隱私,斲傷彭不自證己罪等權利,排除驗尿證據力後判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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