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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貪女檢」聲請假釋又沒過!陳玉珍打官司對決矯正署 慘遭法院打臉

太報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7小時前 • 侯柏青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陳玉珍敗訴。資料照。侯柏青攝

有「最貪女檢察官」稱號的台高檢署前檢察官陳玉珍,向電玩業者索賄新台幣2300萬元,被判12年定讞,2019年入監服刑迄今。她在2024年7月聲請假釋,台中女子監獄決議通過,但矯正署卻以「擔任檢察官知法犯法」為由駁回,她打行政訴訟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矯正署已踐行法定程序,本案查無濫權違法,應尊重行政機關判斷,因此判陳玉珍敗訴。可上訴。

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的陳玉珍,歷任宜蘭、新北主任檢察官及台高檢檢察官,在檢察界名號響亮,卻捲入貪污案仕途全毀。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查出,陳玉珍於1996年結識賭博電玩業者施永華,她從1999年12月至2006年6月間,按月收取施永華25萬元賄款,前後進帳2300萬元。陳玉珍再利用地檢署內部分案規則,將施永華相關案件全部轉給自己,濫權護航處分不起訴。檢方依貪污罪起訴陳玉珍,她雖繳回犯罪所得,一、二審仍重判12年,最高法院於2019年2月27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玉珍已服刑7年多,但6度假釋沒過。監獄示意圖。取自PIXABAY

表現優異卻假釋不成

陳玉珍目前正在台中女子監獄坐牢,服刑迄今已經7年多,曾6度聲請假釋卻全數落空。

陳玉珍於2024年間挑戰假釋,同年7月,台中女監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報請矯正署審查,矯正署卻拿她「擔任檢察官期間犯貪污罪,知法犯法,犯行嚴重損害官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嚴重影響公權力之執行」為主要理由駁回,10月發函告知陳玉珍不予假釋,她提復審也被駁回,怒打行政訴訟反制。

陳玉珍向北高行亮出2024年6月1日啟用的「受刑人假釋審核評估量表」,強調自己榮獲滿分100分,量化評量十分優異,已經符合「悛悔實據」。她不滿地說,2024年7月她提報第一次假釋時,由專業委員組成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5比1的比數輾壓過關,同年11月第二次提報時則獲全票同意,矯正署應該要尊重假審會的專業判斷,竟然以「犯行情節嚴重」為由駁回,顯然逾越、濫用裁量權。

她也加碼指控,台中女監提報給矯正署及假審會的7/1假釋報告表有嚴重錯誤,她明明獲得6筆空大獎勵金(3筆2000元、3筆1880元),但假釋報告卻只寫了一筆。她另拿到14張獎狀,實際上該加29次分,報告卻誤載為19次,依照不完全資訊做出的審議處分,當然會違法。

她還說,矯正署只節錄她入監前的刑事判決內容,卻沒有審酌她在執行期間的優秀表現,甚至拿相同內容作為駁回假釋的唯一理由,違反「禁止雙重處罰原則」。

此外,根據矯正署同年5/15發布的貪污受刑人(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假釋案,對方被判13年8月,涉案金額高達3100萬元,執行率為57%,卻初報就獲准假釋;反觀她的應執行刑12年較短、已繳回的涉案金額2300萬更低,總執行率已經達到64.3%,卻未獲准假釋,她痛斥矯正署的決定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當年執行正己專案,逮到陳玉珍收賄。資料照。呂志明攝

矯正署:沒有濫用裁量權

矯正署則回擊說,是否許可假釋是行政機關的職權,受刑人不服應該打撤銷訴訟,請求做成假釋處分不具公法請求權。矯正署也強調,假審員會的決議不會拘束矯正署,如果認為假審會的決議有信賴基礎,很可能會不當限縮矯正署的裁量權,而且依據法規並考量她的犯行情節及法定假釋審查事項,並未濫用裁量或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矯正署也認為,「犯行情節」本就是假釋審查應該參酌的事項之一,而《刑法》規定,受刑人有悛悔實據者,是「得」准假釋而不是「應」准假釋,這就是法律賦予矯正署的裁量空間。考量她身為檢察官知法犯法的理由,並非再次懲罰,未違反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此外,陳玉珍爭執的假釋報告漏載加分項目,她事後在陳述意見表上提及,假審會和矯正署也都審查了,不影響原處分。

北高行審理後認定,依假釋審查的流程設計,最終仍是由矯正署准駁,且矯正署收到假審會決議結論後,仍必須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的6大綜合面向及假釋審核參考基準,判斷是否裁准假釋。

北高行指出,《刑法》規定的「悛悔實據」是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固然可以審查,但假釋審查涉及受刑人在監教化的判斷,以及能否回歸社會的風險評估,必須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行政法院應採取較低的審查密度,倘若行政機關沒有恣意濫用、消極怠惰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法院應該尊重判斷。

北高行認為,矯正署依陳玉珍在判決記載的犯罪事實,考量她的犯行、犯後態度(含在監情況)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三大面向後,以她過往的犯罪事實作為假釋參考,綜合判斷悛悔情形後駁回假釋聲請,不是完全沒依據。

陳玉珍認為,她在獄中表現良好,矯正署卻只看到她的過往犯罪。囚犯示意圖。翻攝Pexel。

法院:身為執法者卻包庇犯罪

此外,陳玉珍喊話在監表現優良,但北高行認為,矯正署基於維護司法信譽及社會公平正義的重大公益否決假釋,倘若沒有濫權或恣意認定事實,法院應該尊重判斷。

至於陳玉珍主張假釋表上漏記她的優良表現,但北高行認為,陳玉珍在執行期間獲得多張獎狀,早獲得該項目的滿分,而且就算真的漏記,也不影響她在量表上的滿分,而且,這些項目只是作為假釋審核的參考,不代表矯正署就應該准許假釋。

北高行另認為,「犯行情節」為《監獄行刑法》明定的假釋審核參考事項,矯正署依陳玉珍過往的內容審核,不涉及禁止雙重處罰原則,況且矯正署以她身為檢察官卻長期收賄為由否決假釋,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及維護司法信譽的考量,並非對於之前犯罪的再懲罰。

而陳玉珍身為高階執法人員卻長期收賄包庇犯罪,對國家法益及司法信譽的破壞程度,顯然與一般貪污案件有別,她指控的另案(林錫山案),兩案事實基礎不同,無法相類比。此外,陳玉珍提告請求矯正署應該做成准予假釋處分,北高行認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應提出撤銷訴訟做為救濟,她提起確認違法訴訟,要求改成假釋決定,主張和現行制度不符。

北高行綜合考量以上理由,決定判陳玉珍敗訴,全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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