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市場競爭應被維護 而非成為Uber可能繞道併購的掩護
針對近期Grab收購台灣foodpanda結合案經公平會宣告受理後,有論者主張兩點:一是公平會不該只看併購後的市場結構,而該評估「否決之後市場會怎樣」;二是「股權不等於控制」,不能因Uber持有Grab股份就認定兩者一體。這兩種說法包裝精緻,卻都經不起檢驗。
先看「股權不等於控制」。這句話本身沒錯——競爭法看的正是「實質影響力」,而非帳面持股。問題是,這把尺一旦拿出來,指向的恰恰是Uber與 Grab間不尋常的連結:Uber執行長自2018年起兼任Grab董事至今,Uber 更持有Grab約13%普通股、為最大單一外部股東,並依美國證交法以「主動投資人」身分申報,等同自承其持股係出於影響意圖。更關鍵的是,這並非外界推論,Uber 2024年就依美國證交法改以Grab「主動投資人」身分進行申報,且這幾年在向美國SEC提交之DEF 14A代理聲明書,更已白紙黑字承認在案,故執行長Khosrowshahi因同時兼任Expedia與Grab兩家上市公司董事,已逾越Uber公司治理準則對董事對外兼職所設的數量上限;而Uber之所以仍支持其續任Grab董事,正是因為Uber對Grab「持有重大股權」,並認爲Khosrowshahi擔任Grab董事「具有重大價值」。
換言之,連 Uber自己的官方文件,都不把這個橫跨買方董事會的席次當成形式,而是基於持股利益刻意維繫的安排。試想:倘若台灣兩大超商龍頭統一超商與全家,董事相互兼任、又互為對方最大單一股東,主管機關豈會相信兩者仍在各自獨立競爭?董事兼任、主要持股、自承的影響意圖,正是實質影響力最典型的教科書指標。以「持股未必等於控制」替Grab解套,卻對同一把尺指向的Uber影響力視而不見,其標準恐怕令人質疑。
再看「否決後市場會怎樣」。這其實是暗示 foodpanda 反正會退場,否決也留不住競爭。但這項抗辯要成立,除了標的須確實瀕臨退出市場,還須以市場上「不存在限制競爭較小的其他買家」為前提。foodpanda台灣能以6億美元售出,本身就證明它是有價值的營運中事業,而非瀕死企業;市場上也並非只有 Grab一個潛在買家。真正的正確答案,是由一個「真正獨立的新進者」承接。
何況Grab的來歷並不乾淨。2018年Uber換取Grab逾27%持股,新加坡競爭主管機關即認定該交易導致主要競爭者退場、車資上漲,並重罰雙方;而雙方之間迄今仍存在有效的不競爭協議。更關鍵的是,Uber既是買方Grab的最大外部股東,又持續加碼賣方Delivery Hero,同時坐在買賣兩端,無須明示協調即可兩邊得利——這樣的結構,只是2024年遭否決的Uber Eats併foodpanda案的翻版。
說到底,本案不是「准或不准」的二選一,而是「誰來接手」的問題。台灣外送市場需要的,是一位沒有Uber包袱、股權與治理都乾淨的「白衣騎士」——唯有一個真正獨立的新進者,才能為消費者、商家與外送員維持真正的競爭壓力。也必須提醒:一旦放行,事後的追懲與裁罰對回復競爭往往沒有實質實益 ——新加坡正是前車之鑑。
公平會2024年12月的否准,樹立了「現階段台灣外送市場不應再進一步集中」的專業防線。這條防線不該因為收購者換了一張名片就失守。維持競爭,從來不是替繞道併購背書;讓一個真正的競爭者進場,才是。
※作者為惠理金融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