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文化局前約雇員利用職務詐領公款77萬餘元 自首認罪貪汙罪獲緩刑
台南市文化局文創發展科前王姓臨時約雇人員利用任職時文化局規定小額採購金額在1萬元以下,只需單位主管同意即可檢據核銷,採購物品單價在2千元以下,無需列冊進行財產控管;王與業者合謀共計詐得文化局77萬餘元,台南地院將王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止,擔任台南市文化局文創發展科臨時約雇人員,工作內容包含協助辦理文創發展科預算控制、採購核銷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等業務,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
王因辦理預算控管及辦公物品採購等業務,知曉文化局規定小額採購金額在1萬元(2023年9月20日後改為1萬5千元)以下,只需採購單位主管同意即可直接檢據核銷,無需事先簽准,且採購物品單價在2千元以下為消耗品,無需列冊進行財產控管。
王認有機可趁,明知公務機關採購物品需覈實報銷,竟利用辦理文創發展科預算控制及小額採購業務職務機會,向廠商購買私人所需物品;王取得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持帳號密碼以公務電腦登入公務預算會計系統,不實登載「用途說明」及「憑證金額」欄於系統。
隨後王列印出其職務職掌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公文書,再將發票或收據黏貼於核銷憑證,再未經科長及職員等人授權或同意,逕自盜蓋相關人的職名章於「經(承)辦單位」、「驗收(證明)」等欄位,以完成請購及驗收程序。
王將內容不實的核銷憑證,逐級陳核會計單位及機關首長核定,致會計人員陷於錯誤核撥款項至王的銀行帳號,王以此方式總計取得14萬8185元;王也請業者配合,沒有銷售給文化局的商品,業者(均緩起訴)也開立不實發票或收據等會計憑證,並將存摺影本交給王。
王依樣畫葫蘆製作不實核銷憑證再請款4萬3415元、58萬4556元等,總得詐得77萬3634元,直到文化局會計室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間審查文創發展科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時察覺有異,王主動至台南地檢署自首;檢察官指揮廉政署前往王的辦公室搜索偵辦,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王承認犯行,與業者證述相符,且有相關公文、不實核銷憑證佐證,認定王犯行期間自2022年1月16日起迄2024年1月31日止;王詐取物品計畫為數個接續進行犯罪舉動,應視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從一重論以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合議庭審酌,王犯罪後自首,繳回犯罪所得並配合調查,依法減輕其刑;考量犯罪所得金額非鉅、王沒有前科等,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且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