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大樓對門鄰居關門聲音大...他竟拳打腳踢 拘役50日還要賠5萬餘元
台南市賴姓男子僅因認為大樓對門劉姓鄰居關門聲音過大,竟對劉拳打腳踢,劉報警提告,台南地院一審將賴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賴不服上訴,全案目前在台南高分院審理中。劉同時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認定賴應賠償精神慰撫金等共51020元。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賴姓男子與劉姓男子是台南市永康區一間大樓13樓層的鄰居,賴因不滿劉的關門聲音過大,去年3月2日下午4時許,竟在雙方住家門口,先用腳踢劉的肚子,再徒手攻擊劉,使劉受有背部、胸部、左側膝部、右側大腳趾挫傷及頭部鈍傷等。
台南地院審理時,賴承認犯行,法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審酌賴僅因相鄰關係聲響糾紛,即恣意動手傷害人,賴自我情緒控制能力不佳,考量其承認犯罪,然未與劉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及賴的素行、犯罪目的、動機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依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
劉再提起民事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新市簡易庭認定,醫療費用1020元,有醫院收據為證,應屬有據;賴的犯行讓劉身體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劉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亦屬有據,考量雙方學歷、身分、地位、收入等,於5萬元範圍內,尚無不當,賴共應賠償51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