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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再啟《安樂死法》討論座談會 陳冠廷說明草案最新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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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4月28日09:48 • 發布於 04月28日09:48 • Newtalk新聞 |李宣萱 台北市報導
由民進黨立委陳冠廷提案的《安樂死法》草案今(28)日在立法院召開討論座談會。 圖:李宣萱/攝

Newtalk新聞

民進黨立委陳冠廷今(28)日偕學、醫、法界學者及民間團體召開立法院第二場《安樂死法》草案討論座談會,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王世堅、蔡易餘及民眾黨立委王安祥、國民黨立委陳菁徽也出席討論。

陳冠廷辦公室針對《安樂死法》草案進行說明時指出,關於申請資格的部分,在第3條中即限定「本國籍或長期居留資格、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才可以申請;為確保申請人具有完全自主能力,未成年人、植物人、嚴重失智以及不可逆昏迷者因不能由旁人代為協助,因此不適用《安樂死法》,可能就必須要用《病人自主權利法》,以撤除維生醫療的方式來處理。

在第6條中也規定了醫助死亡(Medical Aid in Dying)的三項要件:第一、要經兩位專科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第二、要承受難以忍受且無法緩解的「身體痛苦」,不含「精神痛苦」。第三、已經接受了緩和醫療的完整諮詢。

而滿足第6條的全部條件之後,病人可申請「主動安樂死」,讓醫師從旁去提供相關藥物,再由病人自行實施。但若病人因自身的功能障礙而無法自行服藥的時候,病人可去申請「主動安樂死」,由醫師來協助他進行安樂死的程序。

在把關機制中,草案第8條中規定,至少要有一位主治醫師以及至少一位獨立的諮詢醫師,其中至少一位有精神科背景的醫師與一位安寧緩和或疼痛專科的背景。陳冠廷辦公室也說明,把關醫師之間不得任職同一個機構、同一個科別,也不能有直屬隸屬關係,才能避免因上下關係,而無法做出客觀的判斷。第9條則規定,與病人間30日內實施兩次的書面請求,確保其意志堅定;見證人也須排除繼承人,以避免有利益關係。

陳冠廷辦公室表示,先前因發現部分保險公司有引用《保險法》來「拒賠自殺條款」,病人因此可能會考量到不想拖累家人,而被迫放棄權利。因此草案中參考了比利時的處理方式,把依法執行的安樂死,在人身保險契約上視為「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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