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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臨時起意!惡嫌蹲點11次強擄女高中生…他「約束能力不高」裁押理由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5日00:04 • 發布於 04月25日00:05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蔡姓嫌犯余4月23日傍晚落網,被依法送辦,法定裁定收押。(圖/翻攝畫面)

設籍在澎湖的42歲蔡姓男子,到台南當輪班工人,日前涉嫌尾隨、強擄放學的女高中生未遂逃逸;蔡男落網後,坦承犯行,被檢方聲押;法官考量,他非臨時起意而為,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另考量犯行對危害社會治安程度,認有羈押必要,予以諭知羈押。

回顧此案,42歲蔡姓男子,本身單身,無前科、獨自租屋4月22日傍晚5時,到永康區在忠孝路尾隨放學回家的女高中生,並伺機將她摀嘴勒脖,試圖拖到一旁草叢。所幸,過程中,騎車路過熱心陳姓男子,聽聞女學生高喊「救命」,拿木棍前往搭救,才未讓蔡男得逞。

據悉,蔡男案發前曾蹲點11次,法官認為,他非臨時起意而為,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圖/翻攝畫面)

蔡男4月23日傍晚落網後被依法送辦,雖坦承犯行,所犯強盜罪嫌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卷內事證及供述,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原因,遭檢方聲押。

據悉,蔡男案發前曾蹲點11次,法官認為,他非臨時起意而為,守法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高,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強制性交罪、強盜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法院考量,蔡男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非予羈押,難以確保追訴、審判進行及社會大眾免受性自主之侵害及財產之損害,

法院再參酌蔡男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程度、權衡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有羈押必要,予以諭知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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