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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非計畫殺人」可否判死?《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選摘

風傳媒

更新於 2023年07月27日21:10 • 發布於 2023年07月27日21:10 • 林裕順黃鼎軒張家維王鈞世
國民法官法庭空間設計,新北地院。(資料照,取自台灣設計研究院官網)

殺人償命,似乎是華人社會的普世價值;但在法治國家的司法程序中,對於犯下殺人行為的被告,承審法官應如何評價其犯罪行為,進行公平審判則是訴訟程序的核心。目前臺灣已沒有唯一死刑的刑法規範,但死刑與無期徒刑的界線,此一難題仍持續受到關注與討論。在臺灣的刑法規範中,強盜殺人面臨的刑責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但兩者間並無清楚的界線,實務判決中,亦未有明確判例。本文的實際案例,是一件強盜殺人案件;更是一件人民參審判處死刑,職業法官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的案件。

以下將藉由日本實際發生之案例「松戶事件」,討論強盜殺人案件中,如何在兼顧人民法感情的情形下,仍可維持量刑公平性。

事實背景 作惡多端並殺害一人

二○○九年十月,位於日本千葉縣松戶市某公寓二樓發生火災;火勢撲滅後, 發現屋內有一名呈現全裸狀態之女性遺體。該名女子是居住在該址的女大學生,當時正就讀千葉大學四年級,二十一歲。由於在該名女性遺體身上發現刀傷,當地警察隨即朝殺人案件展開偵查工作。調查結果,在案發後曾有一名男子持被害人提款卡提領兩萬日圓現金之情形;因此,警方隨即調查該名男子身分,並鎖定被告竪山辰美;隨後被告遭警方依強盜及縱火等罪逮捕。

根據調查結果,被告於十月二十日晚上至二十一日間,撬開上鎖陽臺窗戶侵入被害人家中,並在二十一日早上十時左右,對當時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強盜財物;被告持菜刀脅迫並將其兩手綑綁、毆打;在壓制被害人及強盜財物過程間,被告持菜刀朝被害人左胸突刺三次,造成該名女大生左胸部受傷而引發出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在強盜財物後,在二十一日時,持被害人提款卡前往ATM盜領現金,一共提領三次,其中一次有領到現金,另兩次則未成功領款;隔(二十二)日,被告為了湮滅該名女子遺體及強盜殺人的證據,便計畫縱火燒毀被害人居住的公寓(當時該公寓居住人員共計有十五人)。隨即,被告侵入該名女子住家客廳,以打火機點燃放在屍體旁的衣物,對該客廳縱火及燒毀女子屍體。

本案被告除犯下強盜殺人及縱火等犯罪行為外,在案件發生前後兩個月間,也分別對五名女性犯下強盜致傷、強盜強制性交等犯行;分別是(1)三次侵入住宅竊盜;(2)侵入住宅時,對一位七十三歲女性強盜致傷,需三週才能痊癒;(3)侵入住宅,對一位六十一歲女性強盜致傷,需八週才能痊癒;並對當時返家的三十一歲女性強盜強制性交、監禁,需兩週才能痊癒,並且使用搶來的提款卡盜領現金;(4)對於二十二歲的女性強盜致傷,需兩週才能痊癒;(5)侵入住宅,對於三十歲女性強制性交未遂。

爭議所在 非謀殺可否判死

被告曾有多次犯下強盜及強制性交的前科,在入監服刑七年後,出獄不到一個月時間,又再度接連犯下強制性交、強盜及強盜殺人等行為。其中,在本次案例中,被告打算闖入被害人家中強盜財物,當下卻持刀將被害女子殺害,殺害後並縱火燒毀房屋,被告的殺人犯罪行為是否具計畫性,被告是否應判處死刑?

人民法感的判斷(一審判斷)

第一審判決中,從被害者屍體傷勢來看,被害者的左胸部及頸部共計有五處遭刺傷及切傷的痕跡,特別是位於左胸部三個傷勢,不論是哪一刀都可以造成被害者死亡之重大結果。因此,根據法醫證詞,可判斷當時被告是在具有殺人故意的情形之下,持刀子朝被害人左胸部位突刺三次。

若從過去判例來看,對於被殺害人數僅有一人的情況下,欠缺「殺人計畫性」的強盜殺人案件中,大多不會科處死刑。本案審理過程中,認為被告雖有「強盜計畫性」,但欠缺「殺人計畫性」;不過,卻仍在量刑時指出:「並非殺一人即不能判處死刑」,並審酌以下「特殊情事」,作出應判處死刑之判斷:

手段

本案被告的殺意極為強烈,殺害態樣亦非常的殘忍且冷酷無情;放火行為亦具有相當高蔓延之危險性,是非常惡劣之犯罪行為。同時,本案亦造成難以回復之結果。

前科、品行、素行

松戶事件以外之犯行,強盜、強制性交等行為亦屬重大且惡劣,且過程中亦可能造成被害人生命及身體重大危害等重大被害。

被告先前犯罪累累,縱未犯下殺人的前科,但被告在服刑完畢不到三個月內,接連犯下本件強盜殺人案及多起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可見本案被告對於重要法益的輕視及被告之犯罪傾向。

犯罪後態度

被告除了否認本案的殺人行為外,對於其他的犯罪行為都坦承不諱,甚至是表明自己能償命等;被告也透過書信向被害遺族表達謝罪,甚至在逮捕後企圖自殺。另外,被告的母親及妹妹在法庭上的發言,也希望能夠再給被告一次機會。因此,似乎可以窺見被告對於所犯罪行感到後悔。

然而,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的言行舉止及犯行態樣均難以取信,特別是被告在法庭前後不一及不合理的陳述,推論被告並未據實以答,僅是為了迴避責任,因此認為被告並未深刻地反省。

遺族被害情感

從本案被害人被殺死的屍體情狀來看,被告的殺人行為是非常冷酷無情的,甚至還放火燒毀被害人住所湮滅事證;對於突遭此重大事件的被害遺族來說,被害遺族處罰之感情極為強烈,對於被告求處死刑的心情亦能理解。

綜上,從被告在短時間接連犯下之犯行來看,被告本身反社會性之性格傾向已根深蒂固。本案強盜殺人案件中,遭殺害之被害人雖僅有一人,該殺人行為雖不具計畫性;但考量被告在短短期間連續犯下重大案件,被告之人格傾向及對於被害人等,造成生命身體之重大危害及危險性之情形下,已無迴避死刑裁量之理由。鑑於上述考量事項,被告之刑事責任相當嚴重,因此認定判處死刑應屬相當。

職業法官改判無期(二審判斷)

死刑量刑之判斷,本應根據永山判決所提量刑因素審慎評估。在本案中,被告殺害被害人之行為,尚無法判斷具有殺人計畫性;同時,松戶事件以外之案件,「犯罪行為尚無殺人故意」及「未以奪取他人生命而達成自己利慾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因此,即便是各案情節均屬重大且惡劣,該等行為亦具備之高危險性等情形,但各行為仍未達死刑之量刑標準。另被告也未有殺人之前科。因此,一審所認定之「特殊情事」,尚不該當成為選科死刑之考量。

從過去強盜殺人的案件中,僅有一名被害人遭殺害時,該殺人行為如果欠缺計畫性,大多傾向不選科死刑。被告犯下強盜殺人及縱火案件前後,亦有犯下多起強盜致傷、強盜強制性交等案件;雖各案件犯情重大且惡劣,且具有危險性等,但在綜合各量刑事由考量之下,本案仍難以認定具有「非處以死刑不可」之事由。無期徒刑與死刑具有本質上之差異,上訴審法院認為第一審死刑量刑有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維持無期(三審判斷)

被告強盜殺害被害人之行為,該殺人行為並無計畫性;因此,量刑判斷不應過度偏重殺害態樣之惡劣程度。另外,第一審裁判員在量刑裁判上,過度強調殺害該名女子以外案件之惡劣程度及危險性、被告之前科及反社會性格傾向等,因而作出死刑之量刑判斷並非合理。第一審審理結果亦無法說明被告應判處死刑之具體理由, 故肯認第二審做出之審理結論。

想想看死刑判決與人民感情之落差

在松戶事件中,被告沒有殺人前科,但曾因強盜及強制性交案件入監服刑;並且在出獄後不久,接連犯下本次強盜殺人案件,及多次強盜、強制性交等犯罪行為。本案被告強盜殺人的犯罪行為,第一審、第二審及最高法院均認為欠缺殺人的計畫性。但是,第一審舉出判處死刑的「特殊情事」,第二審及最高法院均予以推翻,並認為被告犯下強盜殺人時,因欠缺殺人計畫性,因此不應量處死刑;同時,雖被告連續犯下多起惡劣且具有危險性的犯罪, 但這些犯罪各自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這些犯罪行為尚不能成為判處被告死刑的考量。

或許多數人很難理解,松戶事件的被告作惡多端,且每一個案件都造成被害人極大的危害,為何不能因此判處被告死刑?但是,別忘了,死刑跟無期徒刑有別;在死刑作出量刑時,仍應符合一定的訴訟程序,並且罪刑相當,在不得不處以極刑的情形之下,才能判處死刑。相對地,如何讓人民理解不判處死刑,則應建立一套死刑量刑基準,才能符合人民的法感情,並回應人民對於法律正義的期待。

「死刑」與「無期或有期徒刑」不同;「死刑的量刑」應強調的是「質」的考量,而非「量」的考量。松戶事件或許可以成為代表性說法;並非作惡多端就能判處死刑,而是「惡行」的本質。如此一來才能確保法院公平性及死刑量刑之基準。

日本永山基準其實並沒有明確地指出「死刑」及「無期徒刑」的界線,但被告之殺人行為,是否具有「計畫性」已成為量處死刑關鍵且重要性之因素。死刑與無期徒刑有別,因此作成死刑量刑時,應提出具體且具有說服力之理由,並強調「不得不判處死刑」之原因。即便被告在作惡多端的情況下,若各犯行不會判處死刑時,案件審理過程中應不能將各犯行疊加,甚至成為量處死刑之考量因素。(推薦閱讀:李俊億觀點:國民法官法上路前要補的功課

*本文選自《人民參與死刑審判事件簿:當法槌落下!借鏡日本判例,為國民法官作好準備》(林裕順、黃鼎軒、張家維、王鈞世/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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