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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駁回準抗告 太子集團洗錢上百億「8要角」免押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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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3月10日12:42 • 發布於 03月10日12:40 • 上報快訊/李唯甄
北院駁回北檢準抗告,太子集團8核心幹部確定交保。圖為先前以15萬元交保的在台特助劉純妤。(翻攝畫面)

太子集團涉嫌在台設立博弈與洗錢據點,台北地檢署本月4日依賭博、洗錢等罪嫌起訴62人,其中9名主要被告原遭羈押,但台北地院接案後,裁定全數交保並接受科技監控。北檢不服,隔天再針對包括台灣核心幹部辜淑雯在內的8名被告提出準抗告,但北院審酌後,於今(10日)裁定全部駁回,且命不得再提出,辜女8人確定交保。

根據檢方調查,太子集團在台洗錢金額高達107億餘元,全案共起訴62名成員,包含集團核心人物陳志、李添、陳秀玲等外籍人士;台籍幹部則包括王昱棠、辜淑雯,以及李添特助李守禮、尼爾公司負責人林揚茂、財務副總鄭巧枚、天旭公司會計陳麗珊等人。另有邱子恩、陳韋志與王俊國等人被控協助洗錢,先前共9人遭羈押。

北院召開移審庭後,裁定9人均交保。除認罪的王俊國外,檢方針對另8名被告提出準抗告。檢方指出,本案洗錢金額高達百億元,被告所涉及的現金、豪宅、豪車及虛擬貨幣等資產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然而法院裁定的保證金僅介於50萬元至500萬元之間,與案情嚴重程度顯然不成比例,即使搭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等措施,仍不足以降低被告逃亡或串證風險。

但北院合議庭今指出,原處分認被告王昱棠等8人犯罪嫌疑雖重大,且具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之必要,因此諭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設備電子監控及定期報到等強制處分。檢察官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責任編輯:王晨芝)

(延伸閱讀:太子集團百億洗錢案9人交保 北檢認金額不成比例提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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