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隊駕駛將工會長官退群7次遭解雇 法院認證北市環保局不合法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董姓駕駛因申請公傷假、請求工會協助未果,在LINE群組標記工會王姓副理事長質問、抱怨,另將王退出群組7次,被認定成立職場霸凌並解雇,他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台北地方法院判董勝訴,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環保局應按月給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若在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未回復董的職位,應給付董50萬元,可上訴。
董提告主張,他2015年9月1日起受雇於台北市環保局,擔任清潔隊晚班駕駛,每月薪資5萬餘元,他因2024年10月28日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向環保局申請公傷假、補償、請求工會協助均未果,便在同年11月16日在工作群組標註王詢問,卻未獲積極回應。
董指出,他分別於同年11月、12月在群組問王「小的我也是工會會員,在下班途中腳受傷請問可以受到工會關心一下我死了沒」、「還是要跟副理事長一樣位高權重無所作為,但是連放個屁都會有人關心這屁是香的還是臭的」、「為何我的公傷假1個月了還不下來,這是照顧會員的態度嗎?」等語。
董先被王退出群組,之後被同事加回來,董於2025年1月20日至3月7日陸續七度將王退出群組,環保局2025年6月3日以「對工作人員有重大侮辱行為涉及職場霸凌,使同仁心生畏懼,違反規定情節重大」為由,解雇董。
董主張,他的行為並無對王「重大侮辱」,且也未達「情節重大」,何況他和王的工作時間不同,不會碰面,環保局直接解雇他違反最後手段原則,而提告請求僱傭關係存在。
北市環保局則認為,王向環保局申訴董霸凌,經調查會議認定成立職場霸凌,自然屬於對王重大侮辱且情節重大,因此依勞基法、工作規則解雇無誤。
北院認為,董確實提及職災、申請公傷假未果、抱怨工會未提供協助,才會向王詢問,縱使在用字遣詞稍微尖酸刻薄,但未使用偏激不堪的語句,也沒有汙衊謾罵,難認對王構成「重大侮辱」;另因王先將董退群,董受刺激後才在後續將王退出群組7次,也難認是重大侮辱行為。
判決指出,況且董和王分屬晚班、早班駕駛,縱使兩人不睦也難認情節已達重大、損及環保局經營及維護秩序,認為董的行為未達到嚴重影響勞動契約存在的程度,且環保局就董的行為可以先以告誡或處分方式,促董改善或避免再犯。
北院認為雖然調查會議認定董職場霸凌,但霸凌和對王是否構成重大侮辱為兩回事,環保局懲罰性解雇董不符合最後手段原則,判決環保局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