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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遭判刑3年10月「放5年未執行」 中檢認疏失:承辦人考績乙等處分

CTWANT

更新於 02月23日06:43 • 發布於 02月23日06:43 • 陳頡
台中地檢署外觀。(圖/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近日揭露,1名施姓詐欺犯判刑3年10月定讞,判決書卻在台中地檢署擱置5年未執行,當事人欲出國娶妻受阻才驚覺案件遭遺忘。對此,中檢今天(23日)坦承疏失,強調本案並非故意違背法令不予執行,亦無怠於執行之情形,係因行政作業疏漏所致,已針對承辦人員核予年終考績乙等之處分。

有關部分媒體報導質疑「加重詐欺判刑3年10月,宣判完就沒事了?」及「恐有類似案件未浮現」等情,台中地檢署澄清,本案並非故意違背法令不予執行,亦無怠於執行之情形,係因行政作業疏漏所致。

中檢調查發現,本案卷宗龐大,且同案被告人數眾多、判決確定時間不一,並須於期限內儘速檢還法院。承辦人員於業務繁重情形下,一時未察,僅就同案另名被告分案執行,漏未將施姓受刑人一併分案處理,致生未及時發出執行命令之情事。

中檢接獲通報後即刻查證,並於113年6月6日重新分案發出執行命令,同步啟動全面清查機制及行政調查程序。施姓受刑人已於113年7月10日報到入監服刑,相關執行程序業已依法完成。針對外界憂慮是否尚有其他漏未執行情形,台中地檢署已完成全面清查,確認目前並無其他類似案件存在。

後續處理部分,中檢表示,本件承辦人員之行政缺失已列入113年度平時考核,並核予年終考績乙等之處分。台中地檢署已將本案列為內部教育訓練案例,並設計執行案件檢核例稿,強化案件查核及清點程序;未來案件於歸檔前,均須經股長及承辦檢察官確實覆核,確認無漏未執行之情形後,始得歸檔,以嚴防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中檢強調,本署一向秉持依法行政、嚴謹執行之原則,對於任何影響司法公信力之情事,均本於負責態度即時檢討、確實改進。對於本案所生行政疏失,本署定將持續精進內部管理機制,確保執行程序周延無誤,以維護司法威信與社會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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