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賣五月天跨年門票被抓還想拗 挨16.7萬反告政府慘遭打臉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桃園1名劉姓男子在社群平台加價轉售五月天跨年演唱會門票,雖事後退款,涉嫌詐欺刑事案獲不起訴,仍被市府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裁罰16萬7,400元。劉男不服,一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自己「被罰2次」,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簡稱北高行)認定並無一行為兩罰,判決駁回,全案敗訴。
劉男於2024年12月間在臉書社群刊登轉售訊息,販售「五月天回到那一天25週年巡迴演唱會」跨年特別場門票,演出地點在樂天桃園棒球場,共3張搖滾區門票。
該批門票票面金額每張5,580元,劉男卻開價每張7,000元,等於每張加價1,420元,並向買家表明「非原價」。買家隨後匯款21,000元完成付款,但遲遲未收到票券,最後報警處理,事件因此曝光。
桃園市政府認定,劉男已構成「加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規定,依票面金額10倍、3張門票計算,裁罰罰鍰16萬7,400元。
劉男不服裁罰提告,主張涉案門票原為自用購買,後因無法成行才轉售,且在察覺可能違法後已主動退款,實際上並未交付門票;此外,買家報警後,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既然刑案未認定成立,政府仍再裁罰,形同同一行為遭處罰2次,也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法官並未採信劉男說法指出,刑事案件不起訴,代表行為人未受任何刑事處罰,並不存在所謂的「第一罰」,本案實際上僅有一次行政罰鍰,自不構成一行為兩罰。
法官也進一步解釋,刑案係判斷是否成立詐欺取財,著重於是否侵害個人財產;而文創法裁罰的重點,則在於是否加價轉售演唱會門票、破壞票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兩者處理的事項與立法目的本就不同。
至於劉男主張已退款、未實際交付門票,法官也明確指出,只要以高於票面金額販售門票,並完成收款行為,違規即已成立,事後是否退款,並不能作為免罰理由。
法院最後表示,演唱會黃牛票問題已宣導多年,劉男亦坦承「擔心違法才未交票」,反而顯示其明知相關規定仍加價販售,難認有可減輕處罰的情形;且本案加價幅度未達票面金額2倍,市府已依裁罰基準適用最低的10倍罰鍰,並未裁量濫用,也未違反比例原則,罰責尚屬相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屬合法,判決駁回劉男之訴,全案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