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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融資近90萬未清償 兄弟間土地移轉有詭!法院命撤贈與登記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天前 • 尹維源

欠債未清卻先處分土地,法院判決撤銷。某融資公司指控,男子阿嶔(化名)積欠貸款近90萬元未償,卻在債務壓力下,將名下的共有土地持分,無償贈與胞兄阿翔(化名),企圖藉此規避債權追償。法院審理後認定,該行為已構成詐害債權,判決撤銷贈與及土地移轉登記,並命受贈人塗銷登記回復原狀。

判決指出,融資公司主張,對阿嶔有89萬8626元之債權,但阿嶔遲未清償,反而將名下土地的四分之一持分,以「贈與」為原因移轉予胞兄阿翔,並且完成登記。該筆土地移轉後,阿嶔名下已無足供執行的財產,嚴重影響債權人受償,便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贈與訴訟。

對此,阿嶔辯稱,自己確實欠融資公司款項,且另有其他債務合計逾200萬元,曾向民間借貸並以共有土地設定抵押,後因無力清償,擔心土地遭拍賣,胞兄阿翔遂出面協助清償銀行貸款、信用卡及其他債務,雙方實際上屬「借款清償關係」,土地移轉只是代為處理債務,並非無償贈與。

阿翔也表示,自己替阿嶔清償凱基銀行貸款、信用卡欠款,甚至包括過去因賭博衍生的債務,前後協助金額約300萬元,因此阿嶔才將土地持分移轉給他,請求法院駁回融資公司之訴。

然而,法院審理認為,阿嶔所提出的清償證明、匯款資料與本票,均無法具體證明是由阿翔代為清償債務,相關文件也未清楚載明清償對象與金流關聯,難以採信。反觀融資公司所提出之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地政機關函文,足以證明阿嶔確實於債務未清之際,將土地持分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債務人於負有債務情形下,若為無償處分財產,致害及債權人受償,債權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並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本案中,阿嶔明知自己積欠融資公司債務,仍將土地持分無償移轉予胞兄,形式上已屬有害債權行為,依法應予撤銷。

法院因此判決,撤銷阿嶔與阿翔間的土地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以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命阿翔將該土地持分的移轉登記塗銷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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