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民法翻修 夫妻5年內分居3年可訴離、再婚不能拿贍養費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法規定婚姻破裂有責一方不准訴請裁判離婚,遭判決違憲,行政院會今天過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均可向法院提離婚之訴,同時新增贍養費請求權時效兩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若再婚不得請求前配偶贍養費,修法可溯及既往。
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112年3月24日做出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指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訴請離婚,原則上合憲,但重大事由時間持續過長導致個案過苛則牴觸憲法,須2年內修法。有鑑於此,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新增,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根據草案說明,若夫妻分開生活已達一定期間以上,且夫妻仍不願復合,這情形一旦持續,顯與婚姻共同生活本旨相違,才會增訂「夫妻於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3年」者,夫妻之一方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草案說明也提到,分居期間已達3年的事實,應由訴請離婚之一方負舉證責任。而明定3年則是作為婚姻破裂的具體化表徵,可避免裁判離婚成為法院自由心證下主觀恣意的結果,造成離婚法規範失去客觀性。
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法明定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得請求他方提出財產清冊及相關文件,強化夫妻財產揭露義務,以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在贍養費部分,現行民法規定配偶「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即使「他方縱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被認為要件過於嚴格;修法放寬請求權,不限於無過失之一方始得請求,亦不限於裁判離婚之情形,並新增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
但若被離婚一方有虐待、不法侵害公婆、岳父母、小孩等行為,贍養費可能減少或免除;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也將因收受贍養費一方「再婚」或死亡而消滅,另一方即無須給付贍養費;草案也增訂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被撫養者順序,原本規定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草案考量兩者間關係皆緊密,有同等重要性,修正合併為「直系血親」未再區分。
留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