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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三讀 增訂無期徒刑假釋撤銷後殘刑規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13日06:08 • 發布於 03月13日04:04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下議事槌,宣布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及第7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13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遭撤銷假釋後,其執行殘餘刑期長短的認定、最低應執行期間的計算、接續執行他刑的方法,以及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等規定,以回應憲判認定現行條文違反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指出,「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20年或25年的固定殘刑,不符比例原則、違反保障人身自由意旨,部分違憲。86年修法及94年修法的刑法79條之1第5項規定,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效。

立法院會今天通過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及民進黨團所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三讀條文指出,應執行的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為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在執行滿一定期間後,包括10年、15年、25年,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例。

三讀條文進一步規範,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1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0年。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1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15年。若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宣告確定者,則是20年。

有期徒刑方面,三讀條文規定,有期徒刑經撤銷假釋,殘餘刑期10年以下者,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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