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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年前入贅契曝光 岳家簽約付的聘金可買700多公斤白米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3月06日01:52 • 發布於 03月05日23:41
梁志忠收藏的近百年前的入贅契,富人為女兒招入贅女婿,聘金72圓,兩人若離異,入贅女婿必須給岳父母400圓。(記者陳鳳麗攝)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故事館」館長梁志忠收藏一張近百年前招贅合約的入贅契,該契約是富有朱姓人家為女兒招贅,付給汪姓女婿家72圓,研究資料顯示,當時至少可買700公斤以上白米。入贅婿要住進岳家,生兒子須有1人姓朱,萬一夫妻離婚,女婿須給岳家400圓,有如須支付原聘金近6倍的錢

台灣早期貧富懸殊,窮困人家若兒女多,食指浩繁,生活困難下,賣幼子或讓成年兒子入贅,南投故事館館長梁志忠,收藏的台灣早期契約書中,就有多張賣子契,另外還有入贅契約,讓現代人得以了解近百年前入贅的約定。

這張入贅契是在日治時期昭和4年(1929年)所簽訂,草屯的朱姓人家,因沒有兒子傳子嗣,因此為17歲的女兒招婿,願意入贅的女婿是住在國姓鄉汪姓婦人的孫子,朱家付72圓的聘金,女婿就要永遠與岳父母同住。

婚後夫妻生小孩,要有1個男丁姓朱,萬一只生1個兒子,這個獨生子就要併肩兩姓「汪朱」,永遠奉伺朱家祖先祿位。

岳父母為女兒招贅立契約時,就經由媒人交付72圓的聘金,但岳家也有附加條件寫進契約,夫妻後來若離異,汪姓女婿就要準備400圓供岳父母「養膳之需」,即給岳父母養老金,這個金額對貧困人家來說可說是天價。

台灣早年沒生兒子的家庭,為了傳宗接代而招贅,約定生出的兒子要有人從母姓,現在民法規定,只要子女出生前,夫妻以書面約定孩子從母姓或從父姓即可,而小孩滿18歲後,還可依自己意願選擇從母姓或從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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