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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要少女傳裸照、性影像...結果對方是兒童 法院開恩判緩刑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林姓男大生在社群媒體認識一名少女,對方自稱滿15歲,男大生要求傳裸照、性影像,小女生配合拍攝傳送,結果女生未滿12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林的最低度刑為3年;台南地院考量林承認犯行,賠償達成和解、取得原諒,判刑1年8月,宣告緩刑3年。可上訴。

台南市婦幼警察隊警務員潘品如指出,寒假期間,家長與未成年孩子應注意有心人士網路交友的四種手法,包括交換網路帳號每日問候關心,發展情侶關係;在網路遊戲找戰友,實則物色下手對象;透過社群媒體亂槍打鳥,以金錢引誘;假稱模特兒徵才,誘拐傳照追逐明星夢。

潘品如表示,若家長發現孩子不幸被騙裸照或是私密影像已遭外流,首先不要刪對方好友資料,截圖保留對話紀錄;儲存外流網頁完整網址,擷取網頁畫面包括發布者帳號、貼文;求助信任的家人或師長,儘速報案;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要求下架。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大生2024年11月初晚上1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Instagram結識自稱已滿15歲的少女,林引誘少女自行拍攝裸露身體照片、自慰及裸露身體影片,少女即在台南市住處房間內,使用平板電腦拍攝裸露照片5張及裸露私密部位性影像3部傳給林。

案經女生父親發現,報警提告;檢方偵訊、法院審理時,林姓男大生均承認犯行,但表示女生在IG訊息中稱已滿15歲,不知道其實未滿12歲,並提出對話紀錄為證。法院認定事證明確,林應依法論科,不過採信林主觀上認為女生是未滿18歲少女。

法院認為,林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林多次引誘使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行為,顯是基於單一犯意,反覆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應認是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林已與少女及法定代理人以7萬元金額達成調解,對方表示願意原諒。

法院指出,林觸犯法條,法定最低度刑為有期徒刑3年,考量林犯案手段尚屬平和,並未散布性影像,承認犯行及達成調解等,依其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等,若量處法定最低度刑有過重之嫌,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

法院審酌,林正值青年,為滿足一己私慾,明知少女年紀尚輕,罔顧其身心健康、心靈感受及人格發展健全性,引誘拍攝性影像,嚴重影響人格及身心健全發展;考量林有悔悟之心,依其犯案動機、目的、手段,大學就學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判刑1年8月。

另,林沒有前科,經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緩刑期內應按調解內容分期履行賠償義務,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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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大生認是自稱滿15歲少女,男大生要求傳裸照、性影像,小女生配合拍攝傳送,結果女生未滿12歲,依法最低度刑為3年。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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