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成功!男超速挨罰1.2萬 轉彎看嘸測速標誌判免罰
台中市一名男子,開車經過太平區一處路口,被警方測到時速91公里,超過速限高達51公里, 被罰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 ,但是男子質疑,他在路口左轉後被拍照取締, 而 警方的測速警告標誌「警52」,卻是設在路口右側,以 車輛 的行進方向根本看不到,法院證實「警52」設置地點不當,裁定撤銷罰單。
去年12月,台中張姓男子開車經過太平區這處路口,左轉後被警方測速照相攔下,當時男子時速91公里,超過速限多達51公里,被裁處1.2萬元罰鍰,並吊牌6個月,民眾說:「我們這邊限速,頂多學區你經過大概在40(公里)以內。」
不過男子提起行政訴訟,強調當時他開車左轉,被警方測速開罰,時速雖然達到91公里,但警方的測速照相標誌「警52」卻設在路口右側,左轉方向根本看不到,法院證實設置地點不當,裁定免罰。
理由是張姓男子確實無法注意警52標誌的設置,而裁罰員警,也無法舉證男子違規時,的確有經過標誌的設置地點,民眾說:「我覺得,那這樣就是他沒有,等於是它設置地方有問題。」記者VS.民眾說:「(照相機在後段,這樣會看得到嗎),看不到啊,所以應該讓大家有一個反應的距離。」
警方雖然根據規定,在執法路段前100到300公尺,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但位置卻剛好錯過一個路口,導致罰單無效,警方強調,日後會檢討改善。但附近民眾認為,就算不開罰,男子在限速40公里的住宅區路段,開到時速91公里,實在太危險。